爱仕达专利权案终审改判 苏泊尔控股方败诉
每经记者 徐超 发自浙江杭州
持续一年之久的两大知名厨房炊具制造商之间的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昨天(4月17日)由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002032,SZ)的控股方、法国塞伯股份有限公司(SEB集团,以下简称塞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002403,SZ,以下简称爱仕达)和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被认定不构成侵权。而2012年12月12日的一审判决,爱仕达败诉,被认定构成侵权。
塞伯公司的代理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跟委托人沟通后,或将申请再审。爱仕达的代理人则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底”说,原本对二审结果比较担心,但对最终改判有点小小的激动。
一审判塞伯获赔30万元
苏泊尔控股方法国塞伯公司和爱仕达之间的官司,源自一款压力锅的专利是否侵权。塞伯公司认为爱仕达抄袭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把爱仕达告了,爱仕达则认为完全是“无稽之谈”。
塞伯公司称自己合法拥有一项“打开时具有安全系统的用于在压力下蒸煮食物的家用器具”发明专利权(ZL200510051142.1号)。塞伯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在杭州家乐福超市购买的一款标注有“爱仕达”、“阿拉贡QL1820不锈钢压力锅”等字样的压力锅,塞伯方面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于是在2012年3月31日,以“爱仕达公司、家乐福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爱仕达公司和家乐福。
塞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爱仕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货号为QL1820、1822、1824的 “阿拉贡不锈钢压力锅”,并销毁制造该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半成品;2、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阿拉贡不锈钢压力锅;3、爱仕达公司赔偿塞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4、爱仕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爱仕达公司、家乐福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但家乐福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爱仕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模具;爱仕达公司赔偿塞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驳回塞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原告、被告都提出了上诉,原告塞伯公司坚持索赔金额100万元。
爱仕达则提到,一审判决的30万元赔偿费畸高。爱仕达代理人、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晓翔说,塞伯公司在中国没有制造过专利结构的高压锅,根本没有实施涉案专利,且其改进的只是手柄上的推钮构件,专利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均不高,塞伯公司已经提供了被控产品两年来在家乐福公司销售的数量仅为28只 (该数量得到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以 “压力锅的制造和销售是爱仕达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等为由,判决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无凭无据,明显畸高。
塞伯表示或将申请再审
二审宣判后,爱仕达公司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爱仕达方面认为,这场官司实际上是 “一场民族品牌与国际品牌抗争的战斗”,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爱仕达的技术创新成果,是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最大肯定和支持。”
爱仕达公司的代理律师戴晓翔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最后的宣判结果,表明浙江省高院认真严谨地审理了本案,接受了其代表爱仕达公司提出的没有构成专利侵权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存在的疏漏之处被纠正。
“作为从事数十年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代理过千余件专利诉讼案,像本案这样使我国的民企在发明专利案中战胜国外知名企业、改判一审判决的情况并不多见,本案提供了一个正确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范例。”戴晓翔说。
对于二审改判,塞伯公司代理人、浙江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总经理徐关寿律师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表了对于二审的几点看法。“这次的审理缺少了相互辩论的环节,也没有依照《专利法》59条的规定,来认定保护范围,也没有适用等同原则,仅以说明书附图4的结构和形式来认定(判决)。”徐关寿认为,一审的认定是正确的,二审在法律适用上和事实认定上不公正比较明显,他及塞伯公司感到有些无奈。对于终审的结果,徐关寿表示,将先和塞伯公司进行沟通,可能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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