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摸底风险敞口 同业业务整肃将启幕

2013-04-18 08:5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昨日,多名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银监会近日要求政策性银行及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在5月8日前上报同业敞口的风险管理情况。

  一家上市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对本报称:“此举可能是为下一步制定具体的同业业务规范摸底。”

  另一名资深银行业分析师则告诉本报:“在8号文出来之后,监管部门对同业业务下手是迟早的事情。”

  但截至记者发稿,银监会新闻处相关人士对此不予置评。

  摸底同业大额风险敞口

  路透社昨日引述消息人士的话称,这是银监会针对集中性风险的一次摸底,亦想了解中资银行的同业大额风险敞口情况。

  据记者了解,银监会此举与巴塞尔委员会最新动向紧密相关。今年3月下旬,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测量及控制大额风险敞口的监管框架建议,包括银行、证券、基金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同业风险敞口,被建议纳入大额风险敞口限额约束范围,要求最大单家同业敞口不得高于银行一级资本(或核心一级资本)的25%。

  在上述监管框架建议中,巴塞尔委员会表示,此次金融危机带来的一个关键教训是,一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实质性损失,可以对其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造成影响,由此可能会对全球金融稳定带来潜在的灾难性后果。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大额风险敞口框架这个工具可被用于缓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传染,由此支撑金融稳定。

  路透社报道称,根据银监会要求,如我国监管层同样采用25%同业敞口上限,各家银行要上报这项政策会对其业务经营造成哪些实质性的影响。

  “目前同业敞口没具体规定,对公则有严格规定。”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称。《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而同业间交易一直不受到该项规定约束。

  此前,根据今年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已经上调了商业银行同业风险权重。其中,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为100%。

  “银监会开展此次调查,应该是想了解主要银行同业大额风险敞口情况,为接下来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铺路。”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意料之中的整顿

  一家上市银行地方分行负责人向本报表示,目前的同业业务已经超出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范畴,诸如同业拆入,现在已经变得具有投资性。银行向同业拆入资金,并不是因为自身头寸不足,而是将拆入的资金再拆给更需要资金头寸的银行,从中赚取差价。

  “这就使得银行拆借变成了银行的投资工具,并且规模越来越大;再加上拆借资金互相交错,并不透明,所以潜在风险不小。”该人士说。

  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上述银行业分析师对本报表示,对中小银行而言,它们受资本约束和贷存比考核的影响更大,只能借同业等“创新”手段规避监管,令其资产结构不断同业化,所以许多中小银行一直呼吁放松存贷比管制。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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