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五粮液领罚4.49亿元 没收违法所得存悬疑

2013-02-26 11:1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反垄断法》实施四年半以来,主管部门首次就垄断问罪酒企。

  2013年2月23日,贵州茅台(600519.SH)、五粮液(000858.SZ)双双发布公告称,执法部门认定两家公司的控股销售子公司存在“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白酒最低价格”的行为,这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此贵州省物价局、四川省发改委分别对贵州茅台、五粮液方面处以2.47亿元、2.02亿元罚金。

  受“垄断遭罚”影响,贵州茅台、五粮液2月25日双双低开,在上证指数微涨0.5%的情况下均以绿盘惨淡收场,两者的跌幅分别为2.42%、2.25%。

  “我国目前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裁定权还是比较大的。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执法部门除了对贵州茅台、五粮液方面处以罚金外,还应该没收两家企业的违法所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律师说道。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律师亦表示,《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执法部门应没收企业的违法所得。

  而在此背景下,茅台,五粮液以往“保量提价”的措施或难以维系。本报记者当日采访多家经销商发现,其零售价已“土崩瓦解”。

  没收违法所得悬疑

  贵州省物价局表示,对贵州茅台的处罚依据之一是《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而四川省发改委对五粮液的处罚只笼统地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茅台、五粮液领罚的金额分别为2.47亿元、2.02亿元推算,分别占其2011年销售额的1.34%、1%,但令人疑惑的是,贵州茅台、五粮液在公告中均未提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 2012年12月18日,贵州茅台董事长袁仁国在经销商大会上明确发出“限价令”,要求经销商们不得擅自降价,此后贵州茅台方面甚至严惩了降价经销商,而当日历翻到2013年1月15日时,贵州茅台方面才发出声明称,“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彻底整改”。

  四川省发改委官网显示,自2009年以来,五粮液便通过书面或网络的形式,与全国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另据媒体报道,五粮液在2013年1月17日对上述违规营销政策实行整改。

  “执法部门应没收垄断企业的违法所得,只是认定违法所得金额还比较复杂,执法部门需要考虑违规产品的范围,违规的时间期限等多种因素,进而认定企业依靠垄断的违法所得金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律师说。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律师指出,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因素,应包括销售产品数量以及单个产品由于垄断而多获得的收入等。

  而事实上,在以往的反垄断当中,执法部门不仅对企业开出罚金,还没收了违法所得。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山东两家医药公司“非法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开出罚单,责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山东潍坊顺通医药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7.7万元并处罚款650万元;对山东潍坊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26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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