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监管者不应该是维护银行业利益保护伞
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改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关系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事业进步。当前,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目标
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金融监管从行业管理演变而来,监管理论和实践都强调监管者存款人保护之职责,监管目标定位于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更多关注银行业发展与风险防范,工作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难免会带有一些行业管理色彩,有时还扮演行业利益维护者角色,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关注相对不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必要加快推进监管转型,监管者要淡出行业管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过去,我国金融发展滞后,金融产品结构单一,消费者与银行关系简单,银行经营效益低下,银行风险问题是监管者面临的主要矛盾,消费者保护问题不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快速发展,金融改革创新不断推进,银行业发展取得历史性变化,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开始走入寻常百姓家。金融产品从过去单一的存取款,转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服务深度与广度均已发生深刻变化。截至2012年9月末,我国共有个人存款40.8万亿元,信用卡发卡量2.8亿张。在此背景下,由于一些金融产品专业性强,消费者对其产品设计、收益模式和风险程度不了解,在合同确定、产品销售中处于劣势,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开始凸显。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必须重视解决金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银监会作为专司银行业监管职能的机构,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最近,银监会专门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旨在全面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维权意识,提升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银行公平对待消费者。银监会将以此为契机,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监管目标,放在突出地位。通过完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把消费者保护贯穿于监管工作全过程,在产品服务设计审批过程中,纳入消费者保护相关条款,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加强销售环节合规监管。
把金融消费者共同愿景作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有效需求、维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工作的出发点。近年来,银监会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在改进金融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了许多探索,但与人民的要求和期盼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普惠性、基础性金融服务不足;二是创业、投资、消费等方面新的有效金融需求还没有得到满足;三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四是金融服务理念、方式、流程不适应消费者需求,服务态度和效率还有待提升。这些差距和问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者保护侧重于保护富裕阶层,重点防控复杂金融产品引发的欺诈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定价不合理及诱导消费者购买不适当金融产品行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更侧重于保护广大弱势群体,重点在于增强金融服务供给能力,确保消费者获得公平信贷机会,提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要更加注重提高金融服务供给能力和普惠性,切实改进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针对农村金融服务薄弱问题,我们将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服务功能,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鼓励农业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加强涉农金融服务。本着“低门槛、严监管”原则,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改善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通过增设物理网点、临时网点,布设机具,定点定时服务,尽快解决全国所有乡镇的空白金融服务问题。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增强经济活力方面作用重大,同时金融服务相对薄弱。我们将加快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鼓励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推动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不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要更加注重改进广大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在做好传统金融服务的同时,针对不同需求,鼓励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保证所有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受到公平、公正、诚实的对待。针对理财产品推销过程中片面夸大收益、忽视风险提示、诱导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产品、银行与客户之间责任不清等问题,让银行理财回归代理业务本质,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同时,更加重视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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