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会明年推保荐人新规 重罚不实陈述
这一次,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是铁了心让保荐人承担法律责任。
12月12日,香港证监会公布了有关加强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制度的咨询总结,重申保荐人机构将须就招股书内的不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负上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个人串谋在招股章程内做出不真实陈述,相关保荐人个人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新规定适用于明年10月1日之后呈交的上市申请。
“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个人不限于受保荐人机构雇佣的职员,”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在记者会上强调,“同样也不限于董事或高级管理层。”
今年5月,香港证监会提出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的多项建议,并就建议内容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咨询。其中,有关保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咨询结果显示,该建议得到大部分买方机构的支持,而保荐人机构(如投行)和律师事务所则多数表示强烈反对。
“(新规定)旨在鼓励保荐人选择合适的上市项目。”欧达礼在记者会上强调,新规定将有助于保证香港上市环境的质量,降低投资者及参与首次公开招股的各类投资者的风险。
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及《保荐人指引》的相关修订也将于明年10月1日起生效。同时,港交所也将对《上市规则》做出适当修改,使修订后的规则与有关规定同时生效。
证监会逐条反驳业界抗议
与7年前提议遭拒不同,尽管此次业界又提出多方面抗议,香港证监会并未在增加保荐人法律责任上做出明显让步。
早在咨询初期,就有不少保荐人机构表达出对该项建议的不满,他们认为,在繁复的上市过程中,仅仅自己被拎出来承担法律责任显得很不公平。在反馈中,有保荐人机构强调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须对招股书中的披露内容承担主要责任,而筹备招股书只是一个协作过程。
“此等说法是错误的。”香港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回应。香港证监会指出,现行非法定的《上市规则》已经要求保荐人对招股书的内容承担独特且清晰的责任,并须向港交所提供声明,表明上市文件具备充足详情。此外,在这些非法定的规则和规定下,保荐人还须履行确认招股书披露内容的额外职责,并有责任确保市场廉洁稳定。“保荐人显然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就招股书内不准确或不充分的披露内容负上法律责任。”
咨询总结显示,回应者指出保荐人机构并不适用于香港现行《公司条例》第40条规定的“发起人”,认为香港证监会提议是要扩展这些条文的规定,因为保荐人既非批准发出招股书的人,也非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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