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税政策明确
新华网北京9月29日专电记者2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税政策。
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公告称,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税。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个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公告还称,经过研究测算,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这一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公平税负,有利于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该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税款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记者 何雨欣 侯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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