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期货交易条例 铺路原油国债期货
地方政府拥有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职责。
修改“保证金”定义、明确“期货交易”定义、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为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创新品种未来上市作出制度铺垫。
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行为作出进一步界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条例》的修改还为原油、国债期货等产品创新进行了相关铺垫。
明确“期货交易”定义 赋予地方政府职责
“这次修改条例为进一步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的界定更加严格,同时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
修改后,“期货交易”的定义为: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同时,《条例》明确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明确期货交易定义,主要目的在于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开展相关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此外,《条例》还明确,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此前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容易出现部分交易所规避监管的情况。”上述人士表示,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
或为原油国债期货创新铺垫
对于《条例》修改中关于完善期货交易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接近监管层有关人士表示,相关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相关产品创新进行了铺垫。
据了解,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二是对《条例》关于“保证金”定义的规定作了修改;三是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其中,“保证金”定义修改为: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对此,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在修改《条例》征求意见稿上报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就考虑到要为期货市场产品创新预留空间,这次条例修改通过,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创新品种未来的上市作出了制度上的铺垫。”
(上海证券报 孙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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