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促进汽柴油品质提升指导意见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四部门8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质检监联(2012)496号),《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改善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内成品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车用汽柴油被誉为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的血脉,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状况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事关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车用汽柴油产品市场供应能力不断提高,质量稳步提升,生产炼油和分销市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国际市场波动、生产成本上涨、市场竞争加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我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整体水平还不高,生产流通环节质量问题不断显现,部分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无证照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车用汽柴油与其他燃油混杂销售,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质量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擅自利用化工原料、添加剂兑制、混配“调和汽柴油”,直接扰乱了正常的车用汽柴油市场经营秩序,既不利于完成,也给车用汽柴油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综合整治,提升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监管和协作配合,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为车用汽柴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
(一)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保证的法律责任。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履行《产品质量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生产和销售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柴油,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非法兑制、混配车用汽柴油,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
(二)切实落实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主动负责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维护环境质量等公共权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在发生车用汽柴油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销毁有关证据,要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科学处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
(三)切实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责任。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全员质量培训,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全过程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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