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指导意见将出台 分段制定支付比例
8月21日,一位接近国务院医改小组的权威消息人士透露,《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已于日前多部委会签完毕,如无意外将于本月底前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
事实上,7月1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上就审议了《指导意见》,并提出要“建立大病保障制度,要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
前述人士透露,即将发布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利用基本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更大范围和更高比例的报销。
“我们也希望越快推出来越好。”一位保监会寿险部人士说,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保监会也将会针对商业保险公司准入、退出等方面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
分段制定支付比例
前述接近医改小组人士说,此次大病保险的主要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保障范围上将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相衔接,即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根据《意见》,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大病保险补偿实际支付比例将不低于50%,并将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即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前述保监会寿险部人士表示,“具体的划分方法和支付比例,则视各地的财政、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情况而定。”
对于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年度筹资时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筹资机制。
与新农合的代办模式相似,此次开展城乡大病保险依然遵循“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即由政府负责基本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监管指导,同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利用其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方式为,向商业机构购买大病保险。
“由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等基本政策要求,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 前述接近医改小组的人士称。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