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预算法修订过于宽泛难遏地方超收冲动
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超收绝对规模在不断扩张:1994年全国财政超收400多亿元,2004年为2000多亿元,2007年达到7000多亿元,2011年则达到历史峰值14000多亿元。2011年超收规模为当年预算值15.6%,决算收入偏离预算收入的程度呈越来越严重之势。
与财政超收相伴的,是财政超支。除了增加对于民生方面的支出、调入预算稳定基金等渠道之外,也有大量财政资金在年末被“突击”花掉,造成了浪费,也降低了效益。业内专家指出,大量的超收与超支,是对预算监督制约作用的逃避。
目前修订的预算法二审草案,虽然增加了对超收收入的规定,但不少业内专家认为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恐怕难以切实遏制住超收冲动;预算的严肃性,也可能被这些不够详细的规定侵蚀。
超收动因
二审稿第32条,新增了这样一句话:“各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这句话在业内专家看来,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因为正如很多地方税收征管员所抱怨的,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虽然中央下调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分摊到地方征管员处的任务并没有减轻,依旧是例行的旧有标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指出,税收收入这一块,目前能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但政府性基金,如国有土地出让金,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财产收入;而财产收入,牵涉到价格问题、需求问题,要预测得很准确有一定难度。
他同时指出,之所以有这么多超收收入,一方面是谨慎原则,宁愿少编一些入预算,超出的部分,被视为成绩;另一方面,可能部分政府认为,超收的收入更好花。
也有业内专家指出,其实道理很简单,任何一个政府都希望有一笔活钱,有了这笔钱,就能做很多事情。现在只是备案制度,政府先确定了钱怎么花,花向哪里,然后只需向人大报备一声即可,决定权在政府手里。
王朝才指出,政府每年都超收,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大监督的逃避。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预算会差这么多;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有意为之。其他国家的预算,与最终决算相比,差距在2%-3%之间,甚至有国家要求控制在1%以内。其实,进行比较精确的预算编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不过,王朝才也指出,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也很大。地方官员的政绩思想,都不希望落后,都希望多做事,自然就需要比较多的收入。32条的规定说“不得”下达其他指标,是强调要“程序合法”,即如果有突发情况,地方政府由于不能发债,但又需要增加开支,这个时候要先调整预算,报经人大批准后,再依法增加收入。要避免那种不追加预算,不调整预算,就先行下达征收指标的。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指出,现在预算法修订,应当把强化地方预算,作为一个目标。分税制改革以来,发挥了它的作用,但中央财政越来越强大,使得地方财政越来越弱化,地方财政越来越依靠中央财政,这不利于地方财力的完善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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