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建议:劳务派遣工资纳入国企工资总额
每经记者 李泽民 发自北京
受伤近一个月后,邵功还躺在病床上,至今尚未得到任何赔偿。
今年年初,邵功受雇于甘肃一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前往青海玉树工地,不料因发生意外而严重受伤,目前公司方面还未给予赔偿。由于这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其负责人没有与包括邵功在内的数百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保,因此邵功的维权陷入了困境。
这只是全国2700万劳务派遣工的现实写照之一。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指出,“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
昨日(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的调研报告也显示,全总已建议“建立严格的劳务派遣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
由于多种原因,全国总工会早就完成的劳务派遣调研报告迟迟未露真容。近日,全总不愿具名的一名官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份报告已经上报,报告在政策建议部分着重强调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鉴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着劳动者工资、保险等各项具体的金钱给付义务,其资产充实度和实际运营能力将直接影响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准入制度。报告提出,应该设定劳务派遣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法人组织,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提高注册资本金额度。
根据记者昨日获得的消息,目前草案对于行政许可的条件已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全总还建议,应该建立准入审核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核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数额、营业场所适当性、专职从业人员数量等法定要件。同时,为防止因劳务派遣单位自行退出而给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建议设置相应的市场退出程序机制。
通常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须在许可期限届满前的法定期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对其履行工资支付、社保费用缴纳等情况予以审查,只有在核实其相关法定义务完全履行的条件下,劳动行政部门才能作出准予退出的决定。
派遣工工资纳入国企工资总额
事实上,对于当下劳务派遣制度的变革,反对声音最为强烈的莫过于国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发现,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中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较多。
全总早前的调研指出,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得知,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这些企业在确定好员工之后,转而找到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与这些派遣公司签约。
基于此,全总提出建议,“要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抓紧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科学考核企业的人工成本及工资总额标准。”同时,“要把劳务派遣工工资纳入国企工资总额,为企业提高劳务派遣工工资留出足够的空间,从机制上推动解决劳务派遣工和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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