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将落地 政府企业责任共担
《讨论稿》规定,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占自身比例要达到11%,总发电量要达6.5%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落地就差临门一脚了。《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多方获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讨论稿》)近日已下发各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后即出台最终方案。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相关领域企业的多位负责人对本报表示,该办法正式出台后,将进一步促使企业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增加投资,不过投资回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有业内人士认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管理办法出台的同时,还应该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否则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可能难以彻底解决。
确定三大责任主体
本报了解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三大责任主体为电网企业、大型发电投资企业以及地方政府。
有媒体报道,《讨论稿》规定,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电网”)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电网企业的配合下,负责所辖区域内配额指标的消纳。
上述规定得到了国家能源局一官员的证实。该官员对本报表示,《讨论稿》日前发到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将办法完善后再发布正式的方案,具体实施时间难以确定。
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任东明日前则在天津表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在2012年年内实施。
另外,《讨论稿》还指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以及电力输送能力,确定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较为丰富地区、一般丰富地区,以及不丰富地区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各类地区的电力配额指标百分比从1%到15%不等。
对于各地完成情况的监督,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在第二年初对上一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但《讨论稿》并没有列出经济上的鼓励和惩罚措施,以促进配额制的实施。上述国家能源局官员坦言,目前只是对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提出了行政上的要求,还没有合理可行的经济手段来促进配额制的实施,这可能是未来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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