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广州规定5月起新购经适房满5年可租售
信息时报讯4月17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对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2007年12月 18日后新购公有住房及经适房在持有5年后可卖可出租, 需缴纳80%土地收益。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予,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规定》透露,2007年 12月 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 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昨日出台的《规定》与原办法基本一致,不过进一步明确了经适房5年可上市,可不按拿得房产证时间而是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个人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一)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原购房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即所得收益,下同),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
(二)原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全部归个人所有。
(三)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予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决定》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另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按规定全额上交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产权人向原产权单位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和所得收益,按规定作为单位的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个人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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