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盗刷案件:持卡人信用卡保管不善担责20%
导读:此起信用卡盗刷案件案情简单,在2013年1月29日晚,持卡人陈某发现钱包及其一张信用卡被盗后,立即向银行申请报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发卡银行回复称,该信用卡在挂失前的几分钟已经被人在一家高档烟酒商店盗刷消费,共被盗刷金额24490元。
法院:持卡人信用卡保管不善担责20%
信用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密码安全?此前网络热传,信用卡不设密码被盗刷,持卡人完全可以打赢官司没有损失;信用卡设了密码被盗刷,就是持卡人自己的责任。
而顺德区人民法院近期的一起判决,正是对这起网络传言的最佳回应,一位持卡人丢失信用卡被盗刷,因为信用卡不设密码,法院以“对信用卡保管不善,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为由,让持卡人担责20%。
此起信用卡盗刷案件案情简单,在2013年1月29日晚,持卡人陈某发现钱包及其一张信用卡被盗后,立即向银行申请报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发卡银行回复称,该信用卡在挂失前的几分钟已经被人在一家高档烟酒商店盗刷消费,共被盗刷金额24490元。
陈某立即向POS机的付款银行方提出,要求该银行对烟酒商行拒付上述款项,但该银行从烟酒商行的应收款项内扣取了24490元。
因为付款银行扣取了商家的24490元款项,最终烟酒商行老板李某将信用卡的所有人陈某、信用卡发卡行、POS机付款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陈某作为持卡人,对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应予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应高于对普通财产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陈某知案涉信用卡凭本人签名消费、并非以密码消费的方式的前提下,仍将身份证与信用卡放置于同一钱包内,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信用卡被冒用刷卡消费或取现的风险。陈某对信用卡保管不善,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其作为信用卡所有人,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陈某承担商家李某损失的20%即4910元。
(记者 曾毅 通讯员 幸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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