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 近效期药须告知
提高药品的感受价值
对于将要过期的食品,超市会打折处理。那么,对于近效期药品,药店该怎么办?
新版规范要求,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那么,什么是近效期药品?近效期药品指有效期≥5年的药品,其有效期距失效期限≤1年半的药品;或者药品有效期≥2年且距离失效期只有1年的药品。在药品批发企业仓库,一般药品距离规定的有效期6个月的时候就是近效期药品。
不少人都有买过近效期药品的经历。有人写文章说,在家附近买回的眼药水是近效期药品,心中不免生出疙瘩:这玩意儿会不会存在用药隐患?
文章认为,就药品而言,药品有效性是其使用价值,药品安全性是其感受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药品是特殊商品,其最大特点是过期不能使用,大家当然希望所买到的药品是最新出厂的。事实上,很多药店都存在近效期药品,大部分药店的做法是以主推的方式销售给顾客。从法律上看,药品没有超过有效期,也没有其他异常,药店当然可以继续销售。药店促销近效期药品,也可减少因药品过期所导致的损失。不过,在公众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要求提高的今天,一些药店为什么不能在保证药品使用价值的同时,提高药品的感受价值?
从2013年6月1日开始,药店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可以说是多赢之举。由顾客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近效期药品,体现的是尊重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诚待客,同时,也提升了药店质量管理,需及时盘点清理近效期药品。
北京同仁堂润丰药店的值班经理吴美兰告诉记者:“离有效期3个月的药品,我们店都按要求全部下架,店里没有近效期药品。”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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