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 近效期药须告知

2013-06-03 09:1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提高药品的感受价值

  对于将要过期的食品,超市会打折处理。那么,对于近效期药品,药店该怎么办?

  新版规范要求,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那么,什么是近效期药品?近效期药品指有效期≥5年的药品,其有效期距失效期限≤1年半的药品;或者药品有效期≥2年且距离失效期只有1年的药品。在药品批发企业仓库,一般药品距离规定的有效期6个月的时候就是近效期药品。

  不少人都有买过近效期药品的经历。有人写文章说,在家附近买回的眼药水是近效期药品,心中不免生出疙瘩:这玩意儿会不会存在用药隐患?

  文章认为,就药品而言,药品有效性是其使用价值,药品安全性是其感受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药品是特殊商品,其最大特点是过期不能使用,大家当然希望所买到的药品是最新出厂的。事实上,很多药店都存在近效期药品,大部分药店的做法是以主推的方式销售给顾客。从法律上看,药品没有超过有效期,也没有其他异常,药店当然可以继续销售。药店促销近效期药品,也可减少因药品过期所导致的损失。不过,在公众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要求提高的今天,一些药店为什么不能在保证药品使用价值的同时,提高药品的感受价值?

  从2013年6月1日开始,药店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可以说是多赢之举。由顾客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近效期药品,体现的是尊重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诚待客,同时,也提升了药店质量管理,需及时盘点清理近效期药品。

  北京同仁堂润丰药店的值班经理吴美兰告诉记者:“离有效期3个月的药品,我们店都按要求全部下架,店里没有近效期药品。”

    (李立)

责编:张开放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商学院第二期:品牌汇

品牌汇

如何理解品牌?企业为什么创立品牌?

共筑中原梦

共筑中原梦

中原梦必须依靠河南一亿人民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