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玩漂流致八级伤残 一审判决获赔12万
本报讯郑州学生张某本来高高兴兴地和朋友到省内某景点旅游,在玩漂流项目时,张某应景点漂流公司的要求,在中途上岸。可张某怎么也没想到,由于漂流公司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上岸地点岩石表面湿滑,导致张某登船时腿部骨折,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张某起诉到法院后,一审获赔12万元。7月13日,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
漂流摔成八级伤残
2008年7月26日,张某跟随一家旅行社到省内的一个景点旅游,并在该旅行社的安排下,参加了景区漂流公司组织的漂流项目。张某称,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和漂流公司事前未向他告知任何注意事项,也未派员陪同;漂流过程中,漂流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张某所乘坐的船只停靠在河流中的岩石附近,并让张某及其他船员登上岩石停留,因岩石上没有任何安全设施,最终导致张某在登船时将腿摔断,致八级伤残。
张某遂将旅行社以及漂流公司告上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和漂流公司应该对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人员承担安全保证义务,而在旅游活动中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故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近3万元费用,漂流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9万余元。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7月1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旅行社认为,根据旅行社与张某等人签订的协议可证明该旅行社已将张某等人的旅游业务委托给另一旅行社,一审法院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该旅行社还称,张某的医疗费票据中有3张外购药发票。
庭上,涉案三方经过辩论后,一致同意庭内和解。
旅游纠纷的维权“法宝”
该案的主审法官提醒,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出台了《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其返还;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而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李向华 实习生 闫晶 通讯员 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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