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华:内幕交易颠覆根基 打击力度还不够
●内幕交易行为本质上是资本市场的“偷窃”,任其泛滥足以摧垮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严重拖累实体经济
●保证投资者能公平获取信息是市场监管者最重要的责任,打击内幕交易是市场监管永恒的主题
●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必须敢于创新、大胆改革,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打击内幕交易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造成颠覆性破坏,难以估量
记者:一直以来,证监会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这两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强,对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的严惩可谓大快人心。郭树清主席多次强调对内幕交易保持“零容忍”。监管机构如此重视打击内幕交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刘新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出台的四部门意见,是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支持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证监会对司法机关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直以来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用市场化的方法配置社会资源。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意味着对企业的信赖和对未来回报的期待,这种信赖和期待必须建立在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之上。按照有效市场理论,市场全体参与者能否公平、及时、充分地分享信息,即做到“信息对称”,是判断和衡量市场是否有效的基础。因此,强化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信息就成为市场监管者最重要的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提前掌握的内幕信息,在其他投资者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信息之前,抢先买入或卖出股票等证券非法谋取利益,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和破坏信息公平原则,本质上是资本市场的“偷窃”。美国证券法学者曾说:“假如游戏规则允许某人在牌上做记号,那么还有谁愿意继续玩这种游戏呢?”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运行根基造成的颠覆性破坏是任何纯粹的经济分析方法都无法进行精确评估的。内幕交易泛滥足以摧垮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严重拖累实体经济的发展。
并购重组领域是“重灾区”,内幕信息爆炸式传递
记者: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违法违规是什么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刘新华: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种伴生现象,是资本市场的痼疾和顽症。即便是经历了多年发展的成熟资本市场,也不时曝出内幕交易丑闻。因此,打击内幕交易是市场监管永恒的主题。
我国资本市场自股权分置改革实现全流通以来,并购重组活动增多,内幕交易呈现易发、高发的态势。2008年至2011年,证监会调查的内幕交易案件在非正式调查案件中占比分别达38%、56%、71%、61%,在正式调查案件中占比32%、24%、51%、51%,在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中占比15%、42%、50%、80%。内幕交易案件占比上升明显,成为监管执法的主要矛盾。
近年来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的“重灾区”。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中,近一半涉及并购重组。由于一些并购重组项目决策环节多,直接涉及的知情人员多,在这种情况下内幕信息不泄露具有相当难度。二是内幕信息呈爆炸式传递,内幕交易主体“群体化”、“裙带化”,形成一批“窝案”、“串案”。内幕信息在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传递,扩散范围广,速度快。三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研究或审批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卷入内幕交易,以权谋私。
与内幕交易造成的危害相比,目前查处打击力度还不够
记者:针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案件易发、高发的情况,监管执法部门采取了哪些对策措施?国外成熟市场内幕交易监管有何新动向?
刘新华:证监会始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打击。2010年10月,在证监会推动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通过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制度,对构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做出全面部署。自2010年以来,我会一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22起,行政处罚21起,移送公安机关36起,查处了“黄光裕案”、“中山公用(000685)案”、“高淳陶瓷案”、“上海祖龙案”、“天山纺织(000813)案”等一批大案要案,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尽管我们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投资者直观感觉对内幕交易查处打击力度还不够,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内幕交易对市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违法犯罪分子获取的不法收益相比,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还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
打击内幕交易有待行政和司法的有效衔接
记者:目前在查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方面存在哪些困难?
刘新华:打击内幕交易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原因在于内幕交易自身的特殊性,特别是内幕信息传递等关键环节隐蔽,很多时候,内幕信息传递行为是一个电话甚至只是一个暗示,除非当事人承认,否则很难取得直接证据。
查处内幕交易案件在调查取证、证明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大多先由监管机关启动调查,取得必要证据后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由于行政调查手段客观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形成“刑事立案要有证据支持,行政手段难获必要证据”的现实矛盾。国外监管经验表明,对于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必须要有行政和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安排,比如,德国明确规定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案件,直接交由刑事部门查办。美国司法部门对于有重大嫌疑但调查无法突破的内幕交易案件,往往也会提前介入,会同证监会一起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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