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国企高管不担职业风险 凭啥拿天价薪

2012-03-30 09:4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近期,国企高管的年薪问题频频引发社会热议。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意见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业内人士表示,国有企业尤其是银行,其财富的积累多与国家政策有关,因此,国企的高管不应该拿过高的工资。相信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管们的薪酬将处于更完备的监管和制约中,今后国企高管动辄天价年薪的情况或能得到控制。

  高薪引发社会心理不平衡

  著名作家梁晓声日前呼吁,对企业高管年薪公开化、透明化、标准化刻不容缓。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对本报记者说,央企高管薪酬管理目前真正纳入管控的是国资委直接管的中央企业,但央企的“子公司、孙子公司”高管薪酬实际上还没有完全监管到位,特别是金融领域内的国企高管薪酬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更加突出,一些国有金融企业的二三级小银行、公司的高管,比工农中建交行的高管拿得多得多。另外,地方的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监管也更弱一些。

  “老百姓不满意和不接受的主要是国企高管既有官员、半官员身份,职业无风险,还要求像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高管一样拿天价薪酬,既没有道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容易引发社会心理不平衡。”苏海南说。

  拿惯了的高薪能降下来吗

  国企高管该不该拿高薪?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的交锋,一种观点认为高管薪酬就应该企业自己定,应该拿高薪,否则人才流失;而且国企高管的薪酬与民营、外企高管相比也不算高。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企高管是以行政任命为主,与职业经理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不同,薪酬确定方式自然也应不同,其水平当然不能向市场价位看齐。此外,不管是银行还是其他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其竞争力源于制度性垄断,与企业高管本身的水平并无太多关联,当然不能拿高薪。

  “这两种认识一直相持不下,构成了对确定国企高管薪酬水平问题认识上的难点,我认为应当把认识统一到上述第二种认识上来。”苏海南说。

  苏海南认为,除认识难题外,还有三大难点需要面对,一是目前尚没有完整的政策制度出台,虽然我们已有了2009年由人社部牵头、六部委参加制订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但某些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孙子公司”高管薪酬实际尚未纳入监管范围,且不少地方的国企也没有相关政策、制度去加以监管;二是有的国企高管已拿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高薪,一下子要降下来,会有抵触情绪;三是非国企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高,对国企高管薪酬监管形成冲击。

  外国国企高管也不拿高薪

  国企高管薪酬问题正在纳入深化中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规范国企高管薪酬字样不断见诸领导讲话和各类文件中,对央企母公司、子公司等高管薪酬的调控,有望走向深入。

  怎样落实监管措施?苏海南认为要加强四方面工作:

  一是统一认识。总的来说,国企高管薪酬监管方式方法应与高管选拔任用制度相匹配。国企高管大多数还远不是职业经理人,当然其中有少数具备职业经理人的资质,但由于不是市场机制选拔出来的,就不应该向市场价位看齐。我们应该坚持的是:国企高管行政任命的就只应是“行政价”;竞争上岗具备明显市场能力者,其薪酬可以是“半市场价”;没有官员、半官员身份,面向全国、海外通过竞争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则可以是“市场价”。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国企高管基本都是拿比公务员稍高一些的薪酬,没有拿市场价位高薪的。

  二是要健全制度政策,不但要管好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孙子公司”,各地也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政策。对于地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规范,应该由地方人社部门、国资部门、财税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是制定了政策要抓落实,不能将文件束之高阁。

  四是上市公司中的非国有控股公司,也应健全内部制衡制度。对上市企业,我们不能靠行政手段去监管,而要靠市场机制,要进一步细化薪酬的确定程序,要有小股东的制衡因素,不能让高管自定薪酬。现在,实际的情况是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听命于董事长,提出高管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小股东完全没有或很少有发言余地,实际上形成高管自定薪酬的状况。这一点不仅在中国,即使在世界上的上市公司包括华尔街金融公司,都存在高管自定薪酬的问题。因此,不健全这些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机制,其高管薪酬过高就会对国企高管薪酬监管形成冲击。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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