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院长:财产性犯罪取消死刑是趋势

2012-03-04 16:0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常就法官队伍建设发声,前年在浙江金华法官郭坚“性爱门”事件后表示“绝不护短”,还曾言“两院应为经济提供司法保障”。

  南都讯 特派记者陈良军发自北京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昨日接受南都专访时表示,近期舆论对一些热点案件的争论已经超出司法层面,涉及立法和金融改革。他本人也认为,对于财产性犯罪,取消死刑是个趋势。

  齐奇介绍,从法律条文依据来说,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0多个死刑,但是集资诈骗的最高刑罚里依然有死刑;从判例来说,近年来,全国包括浙江都有一些因集资诈骗判处死刑的,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

  齐奇说,现在舆论争论已经超出司法层面。比如经济犯的刑罚里要不要取消死刑,这是立法层面的问题。另外有很多意见指向了金融改革的问题。齐奇认为,这是舆论对于法律、金融等领域的不同看法,都在这次投射到了这类财产性案件当中,因此掀起了舆论浪潮。

  尽管一再声称不对经济类犯罪是否需要取消死刑做出表态,但齐奇仍委婉地说,财产性犯罪取消死刑是个趋势,而一些暴力性刑事犯罪要取消死刑则可能需等到远期。

  “财产性犯罪,不伤人性命,无期徒刑也要坐很多年牢的,也是很重的刑罚”,但是齐奇这番表达后随即表示,取消财产性犯罪的死刑也不能简单,因为贪污、受贿也是财产性犯罪,如果取消了死刑,则可能舆论会有另外一种评价热潮。

  齐奇说,他本次拟向大会提交一个关于在立法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明确界定的建议。他同时强调,这一建议与某些热点案件没有直接关联。他认为,有些案件“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

  关于集资诈骗罪是否应判死刑,法学界一直有不同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等学者,均在不同场合指出,在已有诈骗罪的罪名下,增设集资诈骗罪,并设置死刑,反映出国家对于银行金融业的垄断看得特别重。

  有学者认为,根据合同自由、交易自由,以及宪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选择交易的对象,协商交易价格。国家强行推广金融垄断,维护垄断定价,不合理也不合宪。

  ●案例

  1993年,北京长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死刑

  1995年,江苏新兴公司邓斌、姚静漪非法集资案,死刑

  2009年1月,浙江丽水杜丽敏非法集资诈骗案,死刑

  2010年4月,浙江台州王菊凤非法集资诈骗案,死刑

  ●背景

  经济犯罪死刑去年取消13项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再判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中国死刑罪名自此由68个减至55个。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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