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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清偿寿险契约 勇担企业社会责任

2018年01月29日10:34  来源:映象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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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1954年刊发的《人民日报》联合通告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对民族保险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除了组成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之外,人寿保险契约的清理给付工作也是恢复国营保险业务、处理国内外分保问题的前提之一。

  1949年6月18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处颁布《保字第四号训令》,包括太平人寿在内的数十家华商保险公司陆续恢复营业,遭战争摧残与西方资本主义、官僚资本压制的民族保险业再度起航。1954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人民日报》上刊登了一则联合通告,要求包括太平人寿在内的多家华商寿险公司,按照“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及登记办法”,将需清偿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考虑到清偿寿险契约工作是完成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一环”,是维护参保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与公司“保障家庭幸福”、“服务社会民生”、“振兴民族资本”等等理念息息相通,太平人寿立即着手整理其国内业务部分,并在仅仅3个月的时间内,将全部应清偿契约金额48.4万元如数上缴。

  随着太平人寿清理给付工作的完成,1956年1月1日,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正式接管了太平人寿的海外业务,对内则不做合并,且允许其在海外以“太平人寿”的名义继续经营。

  据一份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宣传广告所示,这一时期,人身保险业务已划归至太平保险公司麾下,分支公司属地延展至香港、澳门等地,且在全世界各主要港口设有查勘理赔代理人。这标志着中央政府顺利完成了新中国保险业的公私合营,太平人寿正式告别国内经营的历史舞台,开启海外发展的新篇章。

  在此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太平人寿在新的制度架构和新任班子领导下开始运作,专注于为国家吸收外汇资金、发展跨国贸易,并为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提供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

  太平人寿参与公私合营、清偿寿险契约,并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时代大潮之中,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国家对国内保险业的领导地位,也用实际行动,为萌芽中的新中国保险业树立起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典范,让这块承载着民族自豪感、归属感的“百年民族品牌”得以永续经营。

文章关键词:太平人寿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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