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营改增有望摆脱“只闻楼梯响”的状态,相关方案正酝酿破题并择时浮出水面。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从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处获悉,相关监管部门正在对方案细节进行打磨。其中,对保险业有重大影响的保险投资收益是否缴税的问题成为讨论焦点,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以现有思路来看,保险业“营改增”下计税预计可能按业务收入6%征收。同时,监管层将对“营改增”实施之后可能暴露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风险进行防范和监管。
方案将择时推出
“营改增”改革在近年来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原来按照收入全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征收营业税,将通过“营改增”变为征收增值税,理论上,“营改增”可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的环节。在双税并存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承担了营业税。以金融机构为例,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融业的下游企业而言,其借贷利息成本所含的营业税得不到抵扣,相应地成为了借贷成本。而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征税链条上的各环节互相抵扣,上游行业的销项税会成为下游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全链条不重复征税,有利于推动服务产业发展壮大。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实质推进“营改增”工作开始于在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物流等行业的试点。目前,生活服务业、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正有待破题。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房地产、金融和服务性行业间存在相互关联性,增值税中的抵扣项目涉及行业上下游的链条关系,对这三个行业的改革推进有利于此次税改的完整性。
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保险业的“营改增”也正在推进当中。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郭菁近日在“第十六届中国精算年会”上表示,保险业“营改增”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可以兼顾财政收入与企业税负,具有可操作性,监管层正力求设计一套符合保险业行业特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税制体系。
而此前市场呼唤的金融业“营改增”的具体推出时间尚未确定。郭菁透露,保险业“营改增”可能采取一般征收方式加以推进,即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税,税率预计为6%。原营业税下免税业务可望继续免征增值税,这在一年期以上返还型人身保险中或可得到体现。未来,保险业“营改增”将考虑对进项税严格实施“以票控税”,基于投资收益的不同类别可能适用不同处理,购买不动产的进项税可能需要分0至20年抵扣。
由于相关方案仍在制定过程中,所以最终方案如何施行尚待观察。以现有的推进思路来看,在计税上,如果业务收入按6%一般征收,且定价不变,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将下降5.66%,因成本费用可通过抵扣进项而降低,收入下降对利润影响不明显。在销项税方面,原营业税下免税业务可继续免税,对应的费用进项或不得抵扣。
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仍存变数
郭菁表示,保险业“营改增”存在特殊性,一方面,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很多产品类似于长期储蓄,增值额难以确定。投资收益为资金内生价值,增值额也难以确定。另一方面,保险业的收入、成本与传统行业有所差异。
“不同于工业或商贸企业成本费用发生在前,收入取得在后的特点,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入的取得先于成本费用的发生。保费收入的确认与收取保费的现金流存在差异。另外,保险公司资产采购等支出较少。”郭菁表示。
同时,与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保险服务的增值额难以逐笔确认。保险业的赔付、准备金、手续费、佣金等大多数成本费用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按照传统“以票控税”的方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这一传统方法下,保险业务的计税基础将远大于其实际增值额。此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较多,管理链条较长,管理难度较大等因素,也为保险业“营改增”推进提出了挑战。
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杨荣表示,保险业将受益于增值税制度的优越性,但金融业“营改增”改革还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例如,保险产品的收入和支出需要经过很长的周期,影响税收因素的进项和销项不在一个周期内,保费进入和赔付时点不一致。另外,管理费用应该如何分摊到各个产品中也是未来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
郭菁表示,投资收益是否缴税,对保险公司有重大影响,也是金融业“营改增”方案推出前夕监管部门讨论的焦点问题,方案中的这一细节如何操作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相比于原营业税下按5%征收的方法,如果金融商品投资收益免征增值税,则将对保险企业构成明显利好;如果不予免征,则保险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增加。
监管将严防虚开发票风险
在制度设计上,“营改增”将使得身处其中的保险公司开始考虑新的政策对企业利润、产品定价、成本转嫁等多方面的应对措施。“‘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将影响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重要经营数据,对全部管理层级和各业务线产生重大影响。”郭菁表示。
杨荣表示,“营改增”对保险业而言构成利好,因为税负更加公平,税负会减小。但短期来看,由于保险业的复杂性,“营改增”的实施需要解决相应的问题,也需要试点磨合,增值税制度的优越性可能暂时难以体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改变的不仅是财务税收,还需要有整体的业务安排。
保监会人士表示,面对“营改增”即将开展,保险公司需要提早对自身的资本金、偿付能力、业务结构进行调整,相关风险也可能在“营改增”实施之后有所暴露。在保险公司展业的最前沿环节,监管部门需要和市场主体共同关注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据介绍,在“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的发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虚假事项获取等违法行为将受到密切关注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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