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不能仅靠财政救助 巨灾保险不能再等

2013-08-27 11: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在国际成熟保险市场上,都是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计划。首先是国家立法要求相关方强制投保。其次是建立再保险机制。三是借道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比如销售“巨灾债券”等。四是税收优惠。

  面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我们再一次将目光聚焦保险――历史证明,仅靠财政救助、慈善募捐,并不能高效、持久地补偿巨灾损失,唯有运用保险这一市场手段,包括横向的再保险、纵向的债券化等途径,才能层层分散巨灾风险损失。

  事实上,我们的农业保险、财产保险市场规模并不小――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全球第二、财产保险规模位列全球前十。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担心大灾之年入不敷出,多数保险公司的种植类农业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将旱灾导致的损失纳入赔偿范围。而没有中央财政补贴的农房保险和纯粹商业经营的家庭财产保险,更是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这就是我国保险业在干旱、地震等大灾面前“不给力”的原因。

  而在国际成熟保险市场上,都是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计划。首先是国家立法要求相关方强制投保。其次是建立再保险机制。三是借道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比如销售“巨灾债券”等。四是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尚无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途径只有两种:从保费中出资5%至15%投保再保险,或出资5%至10%参加各省政府牵头的“大灾基金”。 

  “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框架时,应该重点突破,试点现行。”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提出,应针对不同区域的自然灾害建立差异化的巨灾保险体系。“比如在地震多发区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东南沿海探索台风保险制度。此外在一些条件成熟地区开展综合性试点。”

  

责编:王慧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