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小车照开中型客车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

2013-07-02 11:04    来源:大江网

  2012年9月19日14时50分许,持有小型汽车驾照的曾志驾驶挂靠登记在江西大豪实业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赣县沙地镇蟠岩小学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刘忠国驾驶的搭载了原告李小英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刘忠国、李小英受伤及两车受损。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被告曾志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忠国、李小英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忠国、李小英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认为原告刘忠国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210天,后续治疗费用为13000元。

  事发后,被告曾志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对于两原告的损失以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险为由拒绝赔偿,但他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以该车和曾志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赔付。两原告无奈将被告曾志、江西大豪实业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4485.93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曾志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逾期未年检的中型客车与原告刘忠国驾驶的搭载李小英的摩托车相碰撞,致使两原告受伤及摩托车受损,被告曾志对两原告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因被告曾志驾驶的中型客车挂靠登记在被告江西大豪实业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江西大豪实业公司依法应与被告曾志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因被告曾志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根据双方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对商业险不予赔偿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刘忠国、李小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76517.82元,两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计74535.62元由被告曾志承担,曾志车辆挂靠的江西大豪实业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赣县法院曾辉良)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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