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摩托遭车祸致残七级 法院判华安财险赔偿
现年45岁的汪先生,搭乘他人摩托车遭车祸致残七级,索赔未果,起诉后,目前,经柳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汪先生获赔二十万二千五百余元。
汪先生系广西桂林市灌阳县新街乡叶官村人,他带着家人到柳州务工多年,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一直在柳州从事门窗安装工作。从2010年10月起就租住在柳州市红岩三区。2011年12月2日,阿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汪先生行至柳江县建设局门前,与阿周驾驶的桂B79606号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汪先生及阿铁受伤。柳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阿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汪先生无责任。汪先生受伤后,先后到柳江县人民医院、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柳州市眼科医院治疗。2013年1月29日,汪先生依法向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该鉴定机构于同年2月5日出具鉴定书,认定汪先生在本事故中头面部最终构成七级伤残。经查,桂B79606号车的实际车主为阿宽,阿宽将该车挂靠登记在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其与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车辆挂靠合同。该车辆仍由阿宽实际支配使用控制,阿宽雇佣阿周驾驶该车辆。该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该车还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一份商业险,其中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30万元。桂B79606号货车发生事故时所购交强险及商业险仍在承保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汪先生只得了1万多元医疗费,余下的损失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2013年3月,汪先生遂向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阿铁、阿周、被告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251064.48元(其中医疗费3646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40元/天=1800元;伤残赔偿金377080×40%=150832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45866.66元;护理费3168.9元;伤残鉴定费116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26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2.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上述费用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汪先生委托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左雄、钟人应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为其主张权利。
柳江县法院于同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依法追加实际车主阿宽为被告。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汪先生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汪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6382.86元;三,被告阿宽和被告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告汪先生各项经济损失1388.57元;四,被告阿铁赔偿给原告汪先生经济损失64800.02元;五,原告放弃对被告阿周的诉讼请求;六,本案受理费50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33元,由被告阿铁承担1773.10元,被告阿宽和被告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759.90元;七,上述应付款项,各义务人应在201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将所付款项存入该法院的账户后由法院转交原告。
法院5月16日,制作民事调解书,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吴汉君 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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