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申请法官回避 调解减损5万多元

2013-06-21 11:12    来源:中国保险报

  案例介绍

  2011年10月20日,李某为其所有的苏G××××轿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2011年12月20日8时许,李某驾驶标的车在316省道撞倒电动车,致使电动车驾驶员景某(男75岁)受伤,后经当地医院救治,三者景某重伤(硬膜下血肿,脑室出血,左胫骨上端骨折,T12椎体骨折,T11椎体楔形改变),医药费共计134469元,经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景某治愈后于2013年初将李某、A公司诉至事故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与A公司承担人身财产损失共计195660.88元(含8级伤残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一审中,双方经过对证据进行质证,主要争议之处在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告景某提供误工材料显示在城镇工作一年,并有实际工资标准,主张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主审法官同意原告主张。

  A公司提出三点抗辩意见:一是要求主审法官回避,原因是主审法官同原告有亲戚关系。二是事故发生时的人伤查勘岗已进行走访查勘,核实原告为无工作和农村户口性质,并且在收到传票和误工材料后,特地再次派人伤查勘岗和法务进一步核实,确认误工材料为伪造,因此,对于误工费不予认可。三是对于残疾赔偿金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5年,原因是已取到景某的农村户籍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时,未采纳A公司抗辩意见,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故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需赔付原告景某人身损害赔偿金79880.6元,李某需赔付99240.9元。

  收到判决书的当天,A公司将此事反映到主管院长处,主管院长十分重视此事,立即着手调查,经查情况属实,最后撤销原判决书,决定原主审法官回避,重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按农村户口调解伤残,并且原告放弃误工费,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A公司成功减损52383.5元(含商业险)。 

  评析

  虽然司法的终极价值是实质正义,但程序正义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实质正义的实现,如果程序正义都无法实现,那么司法实质正义无异于镜花水月。因此,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申请法庭调查、申请法官回避都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表现形式,也是《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面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且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法庭调查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这实际上是确立了法官、律师双回避制度,从根本上维护程序正义。所以,在本案一审中,A公司依据庭外查勘、调查,明确了主审法官与原告代理律师之间确实存在亲密关系,对本案公正审理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申请法官回避,但是未得到支持。这就对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抹上了一层阴影,从原审判决来看的确如此。因此,在接到判决书之后,A公司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并将合理的证据材料呈递,最终在主管院长的斡旋之下,成功减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公正。

   (姜成峰)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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