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胎动:利率市场化倒逼政策出台

2013-06-18 10:57    来源:北京商报

  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提出20年之久,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仅仅是一个“专业”、“生僻”、“毫无内容”的概念。20年后,央行的表态开启了存款保险制度尘封的闸门。存款保险制度究竟该如何定义?与普通存款人有哪些关系?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最佳时机是否已经到来?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权益

  日前,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表示,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如此一来,一旦银行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存款人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也不会打水漂。

  在国内,国家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但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乃至存款挤兑事件仍时有发生,此前倒闭的海南发展银行、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破产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新生事物。1929-1932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先后有9000多家商业银行倒闭,导致存款人存款发生严重损失,1933年,美国通过《银行法》,据此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此后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先后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呼吁了近20年,此前曾有消息说,大概在2004年底央行就曾完成过《存款保险条例》的初稿,而央行金融稳定局还专门成立了相应部门。特别是在2007-2008年间,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的消息“一浪高过一浪”,但最终却仍未成行。

  不过,从去年开始,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在进一步加快,而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央行重申,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银行业在确定存款利率方面的竞争加剧很可能导致银行利润下降。最终,竞争可能导致某些小型银行破产。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行情,资金,股吧,问诊)(行情 股吧 买卖点)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限额或在20万-50万元之间

  “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整个中国的金融发展和市场开放,特别是对民间资本开放金融市场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小银行可以通过存款保险揽得更多普通客户的信赖,大银行则可以通过费用分担得到更多的大客户,促进市场细分。”一位专业人士表示。

  不过,存款保险制度究竟会使用何种操作方式?限额保险的赔偿上限会设定在多少?国际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付款箱型”,只负责赔付储户的存款,这以英国为代表;二是“风险最小化型”,除负责赔付外,还具备对银行的重组甚至监管等广泛的功能,这以美国为代表;三是“中间型”,其功能介于前两者之间,以日本为代表。

  有权威人士透露,央行的设想是按照分步走的原则,先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其职能设置类似于“中间型”。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缴纳,未来再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的存款保险机构。

  一旦商业银行出现风险,储户能获得多少赔偿呢?央行相关负责人曾在研讨会上表示,未来存款保险机构可能实行限额保险制,央行计划为98%的储户提供全额保险。有专家据此分析,由于目前50万元以下存款户占比为98%以上,这意味着,未来限额保险的上限或将是50万元。

  不过,此前瑞银证券发布报告预计,中国将推行限额保险制度,但为了实现隐性全额保险向显性保险的平稳过渡,不排除先实行全额保险作为过渡方案的可能。目前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2-5倍左右的人均GDP水平,但由于中国的储蓄率相对较高,人均GDP 4-6倍较为合适;由于20万-3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大约占到总账户的95%以上,因此将保险限额定在20万-30万元可具有保险涵盖的广度。

  瑞银报告认为,考虑到中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风险差别费率或更为可行。

  “在出资方式上,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是一家政府全资的公司,不具备商业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应该按照公司化的治理结构运作。商业银行不应拥有存款保险公司的股份。一旦该制度出台,或许会先在一部分小型商业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试行。”郭田勇直言。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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