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剑指保险两大痼疾
新闻背景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共计21条,自6月8日起正式实施。
司法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界定、保险合同解释、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机构的诉讼地位等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说,司法解释二的起草在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主要体现在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明确非保险术语的解释规则、正确认定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确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排除索赔障碍等七个方面。
据介绍,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司法解释二还坚持诚信原则、保险原则和合同原则。最终发布的条文在力求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终结了法律界和保险实务界的一些争议,统一了裁判尺度,也对保险市场起到了进一步规范的作用。
记者获悉,我国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仅2012年一年,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则几乎都涉及到保险合同。
当前,在保险市场上,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极大困扰广大保险消费者。“我们希望通过本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和理赔行为,尽可能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答记者问时说。
倡导最大诚信原则
宋晓明指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以转移风险为目的,属典型诚信合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高于一般普通合同,故理论界将保险合同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基于此,司法解释二特别注重体现诚信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
例如,司法解释第七条引入弃权制度,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实践中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签章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从维护诚信的角度规定,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通过倡导投保人亲自签章,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此保护投保人利益。
再比如,对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也是对保险人提出更高诚信义务的要求。”宋晓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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