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明为“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8万元保险金
陶刚漫画
在一些保单中“人身意外险”条款明确标注“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也就是说,意外险对猝死不予赔付。很多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对死因不明确的死亡基本上写成“猝死”。
昨天,家住沌口的陈女士偏偏遇到这个难题:父亲在工作中意外坠落致死,可是医生证明却是猝死,以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8万元保险金。
据沌口派出所和死者工作单位提供的材料所示,去年4月,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机陈师傅(系陈女士的父亲)驾驶货车到达沌口一家工厂,他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查看情况,等待卸货,不料一脚踏空,摔倒在地。身边的刘师傅赶紧将陈师傅扶上车,以为休息一下就会好。
20分钟后,刘师傅过来催陈师傅开车,却半天叫不醒他,赶紧拨打110、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虽全力抢救,但陈师傅已死亡。
料理后事时,陈女士得知父亲所在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8万元。
可是,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拿出了《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面写明陈师傅的死亡原因为“猝死(院前死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往往是由患者自身疾病所致,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8万元保险金。
陈女士和物流公司认为,陈师傅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刘师傅、警察可以证明陈师傅是从车上摔下来致死,并非猝死。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贾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而拒赔,且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保险公司需对拒赔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贾律师说,医生特别标注“院前死亡”,很明显医院并没有为其进行任何诊断和治疗,不可能明确死因。且医学上的猝死包含了意外身亡,引起猝死的原因既有可能是患者自身的疾病,也可能是外来因素所致,如突然受外来惊吓、撞击致死等。对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不明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书均为“猝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明细》的规定,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只作为是否死亡的诊断,不能作为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进行详细的尸体解剖和有关死因的检查,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根据《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说明受益人只需提供初步的证据即可,保险公司具备专业知识,又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对于死亡原因的证明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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