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一支公司将保险产品宣传为银行产品被罚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49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行情,资金,股吧,问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4楼
主要负责人:张明圣
经查实,2013年2月4日,投保人陈某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江北区支公司”)交涉退保事宜时,中国人寿江北区支公司银保部工作人员罗某在描述陈某所购保险产品性质时,将该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为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储蓄产品。
以上行为有对罗某等人的调查笔录、对投保人陈某的电话调查录音、罗某向投保人陈某宣传时的录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江北区支公司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行情,资金,股吧,问诊)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5月15日
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50号(中国人寿江北支公司,罗世凤)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50号
当事人:罗世凤
身份证号码:51022319621011XXXX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新村XX号
经查实,2013年2月4日,投保人陈某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江北区支公司”)交涉退保事宜时,依据岗位职责罗世凤接待了投保人陈某,罗世凤在描述陈某所购保险产品性质时,将该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为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储蓄产品。
以上行为有对罗世凤等人的调查笔录、对投保人陈某的电话调查录音、罗世凤向投保人陈某宣传时的录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罗世凤直接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世凤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