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第二轮市场化改革将引发“三大变革”

2013-05-21 08:53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3年1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但改革时间可能会延迟至今年下半年。

  1、第二轮改革有望下半年启动

  我国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着销售误导、骗保等机构违规行为。同时,车险条款也存在着无责不赔、高保低赔、不合理免责条款等霸王条款。另外,车险行业还存在理赔流程复杂、理赔速度慢等行业痼疾,这些都损害了车主的合法权益,并给车主的投保、理赔等带来诸多不便。

  相对于其他险种,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早。但始于2001年的第一轮改革却以失败告终。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保监会一次性对所有财险公司都放开了费率和条款的自主权,而未对各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综合成本有所规定。随之而来的全行业价格大战,导致了险企的连年亏损。因此,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针对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推出A、B、C三款统一条款,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同时规定各财险公司车险优惠不得低于7折。至此,第一轮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结束。

  第二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始于2009年,相较于首轮改革,第二轮改革循序渐进气氛浓厚。一方面加强行业操作规范性,另一方面有序放开保险公司自主范围。北京作为首个试点城市拉开了改革的序幕,2010年3月,保监会将深圳纳入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和论证,2012年3月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截至2013年4月,本轮改革"靴子落地"时间尚无定论。据多位财险公司内部人士估计,从2013年1月新版改革草案推断,改革时间可能会从原先的今年5月1日延迟至下半年。

  2、改革"三步走"思路逐渐明晰

  第二轮改革充分吸取了上一次的教训,将逐步、渐进地推进改革,并对可能发生的价格战有了一定的防范。据2013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财险公司有关人士的消息称,本次改革分为"三步走"的思路逐渐明晰。

  第一步,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示范条款,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积累经营数据,形成测算协会条款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数据基础。第二步,测算协会条款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和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条款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也分成两个层级:综合成本率低的公司,可增加保险责任;综合成本率低、偿付能力高的公司可自主开发条款和费率。这项准入门槛有效控制了改革后爆发新一轮价格战的风险。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车险行业因新车销量持续低迷,市场供求逆转,再加上外资被获批进入交强险承保,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综合成本率将进一步上升。同时,本轮改革保险责任扩大而保费面临下调压力,无疑将助推成本的上升,降低行业盈利能力。但从长期来看,费率市场化改革将带动险企内部进行精算管理、经营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提升,有利于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3、车险费率市场化面临三大变革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近在眼前,或将带来车险行业在竞争格局、保险责任设计、车险费率等方面的重大变革。

  变革一、财险公司市场竞争格局深度震荡:大险企更有优势,中小险企面临转型压力

  保监会201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1、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2、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的险企,可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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