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两年半单位未缴保险 过赔偿时效成麻烦事

2013-05-12 10:07    来源:金融界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并且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有些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才想到单位应该给予赔偿,最终错过了最佳的补偿时效期。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在单位工作了两年半,单位既没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等他回过神来想要赔偿时,维权的难度就大了。

  市民

  工作两年半保险还未缴

  “2010年8月1日,我在香港中路上的一个小区里面找了一份车辆管理的工作。可是在单位工作了两年半,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市民张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反映说,他和自己的同事交流发现,单位只跟他们中的很少一部分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们是一个月干15天,一天干16个小时,一开始给我们每个月920块钱,后来又给我们涨到了1200块钱。”张先生告诉记者,期间国家法定的假期,他们的加班费也没有得到发放。“害怕再次失业,就没敢要求单位给缴纳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发放到手的养老保险金,总共才有1400多块钱,根本就不够开销用。”张先生说,他希望单位能够把这两年的社会保险给缴上。

  单位

  “要先审核对方身份”

  随后,记者按照张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该物业公司综合处的一名朱姓工作人员。“我们这边不主要负责具体的业务,我得确定一下,我们公司到底有没有这么一个人。”后该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因不能百分之百确定张先生就是他们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跟张先生面谈才能协商解决问题。“我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不过我有小区停车场内车辆进出的记录、胸卡、进门卡和工作服等东西,这些就应该可以证明我在那个单位工作过。”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希望能够尽快得到相应的补偿。昨天下午,张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他和原单位已经商定5月13日面谈解决问题。

  律师说法

  工资补偿时效已过可申请补缴社会保险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王文涛律师表示:“像张先生从2010年8月1日参加的工作,到2011年8月1日起就转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他提出申请双倍工资补偿时效期截至2012年8月1日。也就是说张先生已经过了申请双倍工资补偿时效期,再维权的话难度可能就会大一些。”

  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何德宝律师则表示,张先生可以带着自己在物业公司工作时留下的胸卡、进门卡和工作服等物品到劳动部门要求工作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另外《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也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张先生也可以要求单位将这一部分的补助发放给自己。”何律师说。记者 王世锋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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