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推偿付能力差别监管 缓解险企融资压力
一直以来以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所有险企,质疑声不断。北京商报记者昨日获悉,保监会已搭建起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拟引入多指标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同风险有望实施差别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公布征求意见。二代偿付能力标准旨在守住行业风险底线的同时,科学全面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据了解,偿付能力简单讲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保监会对险企偿付能力要求采取统一的模式,不论财险还是寿险,都一律适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正常值为150%。然而由于不同险种面临的风险结构不同,这套模式受到的质疑也就越来越多。
征求意见稿显示,偿付能力不再局限于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计算方式,而采取了多样化的风险测试指标,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支柱”。
具体而言,定量监管将对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进行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并量化资本要求,有保险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等,并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对偿付能力采取动态测试;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将执行定性监管,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
同时,二代偿付能力还将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进一步防范风险。其中,市场力量主要包括社会公众、消费者、评级机构和证券市场的行业分析师四类。
保险分析人士指出,这一类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互相配合,针对开展不同类型业务的公司的不同风险进行分类测试风险,综合评估更为合理,有利于降低资本金需求,有望缓解险企的融资压力。不过,这一“新国标”真正实施尚没有给出时间表,这意味着目前各保险公司快速发展业务还需不断补充资本金。早在一年前,保监会制定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时候就明确指出,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记者 崔启斌 实习生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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