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等偿付能力不达标 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偿付能力不达标,“3·15”前夕四家险企收到监管函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能力之一,是企业对风险管理的一种反映,也是业界衡量一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数。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达标,这不仅事关经营的可持续性,也关系到每位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监管。
就在今年“3·15”前一天,中国保监会于3月14日连续发出了监管函〔2013〕6-9号,共计四封监管函,对合众人寿、长城人寿、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四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50%的公司实施监管,四家险企被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其中幸福人寿还被责令自3月20日起停止开设新业务。
偿付能力不足150%
长城、合众成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债权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
在保监会3月14日公布的监管函中,成都商报记者留意到,合众人寿和长城人寿均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根据监管函的内容显示,合众人寿“2012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6.39亿元,最低资本为12.42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2.02%,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根据该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程度,保监会依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了“自本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你公司增设分支机构”的决定。
而长城人寿同样如此。根据监管函的内容,长城人寿“2012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3.68亿元,最低资本为3.56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3.34%,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根据该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程度,保监会同样依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采取“自本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你公司增设分支机构”的决定。
保监会在监管函中表示,这两家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的公司“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可见,尽管合众人寿和长城人寿虽然属于偿付能力充足类公司,但因“紧踩”监管红线而被高度关注。
偿付能力不足
幸福、昆仑健康监管更“严厉”
与长城人寿和合众人寿仍属偿付能力充足类公司不同,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公司因更低的偿付能力收到了更为“严厉”的监管函。
据保监会3月14日公布的监管函内容显示,幸福人寿在2012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4.36亿元,最低资本为9.08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8.06%,属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为此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幸福人寿采取了“自本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你公司增设分支机构”以及“责令你公司自2013年3月20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的决定。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幸福人寿被保监会叫停了新业务,但保监会同时也明确表示,该公司的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此外,昆仑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不足,只有32.68%,虽然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由于该公司的增资正在办理之中,因此此次针对其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只是暂停了其新的分支机构开设。
新闻解读
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某阶段风险管理和经营状况的综合体现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反映的是保险公司某一时点的资本是否充足,也是保险公司该阶段风险管理和经营状况的综合体现。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保监会。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 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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