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险公司新获批 无船承运保证金责任险迎发展
近日,太保、平安、人保财险新获批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创新模式将由试行正式走向扩大运行,实现与保证金清偿债务功能的“等效替代”作用。
以我国内陆集装箱吞吐量很大的港口城市上海为例,无船承运业务较为活跃,比例已超过50%。无船承运人制度依据《国际海运条例》于2002年确立。由于无船承运人不具体经营船舶,为保护托运人利益,无船承运人须交存保证金,用于清偿承运人债务。保证金仅在当事人终止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时方可退还。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试点由保监会与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1月16日在北京正式启动。试点启动后,无船承运人交存保证金再也不是唯一的财务责任担保方式。
据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CASA)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分支机构的要求是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为了缓解中小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交通运输部提出了这样的责任保险,即承运人可以由两种方式来获得合格资质。”
《第一财经日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统计发现,截至2013年2月8日,已有4300多家中外企业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无船承运业务。其中,备注有1396家企业是通过投保责任保险方式获得资质,占比已逾30%。(杨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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