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人寿被曝四大违法行为 六职员遭罚

2013-01-11 10:21    来源:新华网

  重庆保监局今日发布公告称,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存在回访不符合规定、制虚假投保资料、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虚假列支佣金及招待费等四项违法行为,被处罚款42.5万元,杨向东等六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存四项违法行为

  经查,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回访不符合规定。保单号为010021639622XXX,010019600462XXX的两份保单,在电话回访不成功的情况下,未采取信函或者会见等有效的方式进行回访。留存的两份客户回访函上投保人签字栏的名字分别由银保专管员张权忠、刘雪梅授意他人代签名。

  2.编制虚假投保资料。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承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有18笔业务未按规定留存真实的“团体投保缴费清单”,投保资料中的被保险人名单由团险部业务员沙宇冰编造。

  3.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有19笔团体一年定期寿险业务,通过特别约定限制保险责任,仅给付疾病身故责任;有2笔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业务,通过特别约定扩展重大疾病的类别;有8笔团体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通过特别约定扩展保险责任。

  4.虚假列支佣金及招待费。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虚列佣金195182元,虚列招待费20349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第1项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述第2项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第3项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第4项行为导致财务资料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款42.5万元

  对回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

  对编制虚假投保资料的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

  对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5万元。

  对虚假列支佣金及招待费的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22万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42.5万元。

  杨向东等六人分别被处罚

  2010年8月,杨向东在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九龙坡营销服务部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期间,擅自印制 “顺利人生投资计划”和“顺鸿综合保障计划” 等保险产品宣传资料。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杨向东警告并罚款4000元。

  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2012年销售的010019600462XXX号保单,在电话回访不成功的情况下,未采取信函或者会见等有效的方式进行回访。为了完成回访任务,公司员工刘雪梅授意他人代替投保人在客户回访函上签名后交回公司。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刘雪梅警告并罚款3000元。

  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2012年销售的010021639622XXX号保单,在电话回访不成功的情况下,未采取信函或者会见等有效的方式进行回访。为了完成回访任务,公司员工张权忠授意他人代替投保人在客户回访函上签名后交回公司。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张权忠警告并罚款3000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承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有18笔业务未按规定留存真实的“团体投保缴费清单”,沙宇冰编造了投保资料中的被保险人名单。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沙宇冰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沙宇冰警告并罚款5000元。

  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虚假列支佣金195182元、招待费20349元,合计215531元。其中有163574元的佣金、招待费是经李军签字同意后列支的。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导致财务资料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李军时任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银保业务负责人,对经自己签字同意的虚假列支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李军警告并罚款3万元。

  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中新大东方人寿重庆分公司虚假列支佣金195182元,招待费20349元,合计215531元。其中有51957元的佣金、招待费是经张顗霖签字同意后列支的。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导致财务资料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张顗霖时任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银保业务总监,对经自己签字同意虚假列支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张顗霖警告并罚款1万元。

   (记者 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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