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废止21项规范性文件 对保险板块影响有限
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称,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11月21日起废止《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等21项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被废止的21项规范性文件涵盖保险条款、保险诈骗、信息化建设、相互代理、中介机构管理、保险数据统计、保险营销员管理、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等多个方面,其中两项规范的废止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即《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会消息甫一发出,即有媒体报道称,“扫除了保险营销员实行员工制的部分制度障碍,营销员或将转为保险公司正式员工”,“险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将不再受单独的余额和投资比例限制”。
“部分媒体对废止21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读,但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作出正确的解读和澄清。”针对部分媒体的解读,中银国际证券分析师随即作出如此回应。
中银证券分析师认为,被废止的21项规范性文件中,绝大多数内容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都非常有限,其中有两项内容是相对值得关注的。首先是第14项,即废止《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这项规定出台于2007年底,其中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上述分析师称,这项规定的废止事实上是对今年10月8日保监会出台《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呼应。在这个篇幅不长的新规中,保监会在事实上对未来3~5年的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作出了安排。保监会鼓励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能够更加多元化并具有创新性,这些新模式的探索包括专业中介、网销、电销、交叉销售以及社区门店等,预计保险中介公司可能成为未来主要的营销新模式和新渠道,保险中介公司将直接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此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最主要的影响在于提高营销员的福利和保障所带来的营业成本。
“2007年旧规定的废止,为保险公司进一步改变目前的营销员体制、提高营销员的待遇和福利扫除了最后的障碍。我们认为,营销员体制的改革,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将营销员转变为保险中介公司的正式员工,并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公司,或者在不改变现行代理佣金制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劳动身份,提高福利待遇。但无论哪种方式的改革,都需要假以时日。监管机构也意识到这一改革的影响,因此也希望改革能够更加稳妥地推进,使得改革对保险公司业绩的影响能够降到最低。”上述分析师如是说。
对于部分媒体将废止《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解读为“放宽险资投资银行股权的上限,险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将不再受单独的余额和投资比例限制”的说法,中银国际的证券分析师也表示,事实上,这项旧的规定是2006年针对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银行股权而作出的规范,而在2010年9月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旧的规定就已经在技术层面上废止了。而保监会在2010年9月的新规明确表示,“原有关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对于投资未上市银行股权的实例中,中国人寿持有20%的广发银行股权和3%的杭州银行股权,中国平安持有10.33%的台州市商业银行股权,中国太保持有5.98%的杭州银行和4%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权。
“从未来的发展看,短期内上市保险公司大幅增持或收购未上市银行的可能性较弱,除中国平安外的其他3家保险公司可能将更多关注保险主业,而中国平安在收购深发展之后也不太可能继续收购其他银行的股权。总之,我们认为,21项规范性文件的废除,对保险板块的影响微乎其微。”上述分析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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