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涉水受损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二次打火被判赔
涉水免责,是保险行业内的一大行规,车主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含有车辆因遭受暴雨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条款。可是,车辆在暴雨中因涉水造成车辆发动机毁损后,保险公司却以“涉水免责”为由,拒绝赔偿。日前,江苏首例叫板保险业“涉水免责”规定的官司在常州审理,法院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暴雨造成的车辆全部损失。不过,相关律师和专家都认为,涉水不赔并不能说是霸王条款,而如果涉水责任纳入主险,对消费者来说也未必是好事。
涉水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根据近期媒体报道,2011年6月18日上午,常州地区持续暴雨,常州某公司所有的一辆的雷克萨斯轿车外出办理公务。该车在经过一处涵洞时发生熄火,停在上坡位置。驾驶员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到报案,立即赶到现场,经勘查后认为系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因车辆没有购买附加险“涉水行驶损失险”,属于免责事由,除发动机外,车子其他受损部位可获赔偿。驾驶员只能自行将车辆拖至常州市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用去修理费6.8万元。
虽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涉水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可车辆所属公司认为,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明文规定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的范围,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暴雨造成车辆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09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泥石流、滑坡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规定显示: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免责
保险公司提出,车辆发动机损失主要是因为驾驶员操作失误、冒险涉水造成的损害。实践中类似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各大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里都是不予理赔的,这已成为保险行业的惯例。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中明确约定,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而免责条款中又明确约定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是保险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本案应该是暴雨致涵洞积水,车辆涉水行驶而致车辆的发动机损坏。在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车辆驾驶人员在遇暴雨驾驶车辆过程中途经涵洞时而停止驾驶,因此暴雨系车辆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院认为,车辆的发动机是汽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因暴雨致车辆损坏应当赔偿的条款与暴雨情况下的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发生了文义上的冲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即修理费)6.8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的不当操作也是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而车辆所属公司否认了这一说法。最终当地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谁来证明
司机二次打火?
此外,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认为是司机二次打火导致扩大损失,法院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存在驾驶员操作不当。不过,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动机损坏是驾驶员二次打火所致。因此也无法认定责任归属。
一家产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来说,没有操作不当的情况下,车辆涉水后发动机不会出现损伤。所以,保险公司一般认为,如果是发动机涉水后出现问题,应该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
不过,南京大学保险法专家岳卫认为,是否存在二次打火其实并不对涉水条款构成影响,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存在二次打火,保险公司都可以不赔。只是从情节上看,驾驶员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就涉水条款本身来看,并不涉及二次打火的情况。
事实上,岳卫认为,法院越来越多类似的判决,对消费者来说不一定是好事。岳卫认为:“对保险公司而言,规避风险很简单,改条款即可,如果这类判决形成风气,那么保险公司只要修改条款就能做到免责。这么一来,其实对消费者来说并没有什么好处。”
目前,涉水险是作为附加险出现,可买可不买,如果要保险公司涉水也赔,就等于是将涉水责任纳入主险。岳卫表示,消费者可能认为是一件好事,但保险公司也会核算成本,保费提高是必然的。他告诉记者:“很多干旱地区的车主就会不满。”(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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