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险企高管“限薪令”
绩效薪酬不超过基本薪酬的3倍 明年起实施
保监会昨日发布文件,首次对险企薪酬管理进行制度规范。
中国保监会首次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进行制度规范。
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下称“《指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下称“董监高”)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此外,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监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该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位保险分析师称,保监会下发薪酬规范性文件,或许是由于金融危机下一些金融企业薪酬过高引发了公众的不满。早在2009年4月,财政部便下发了《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高管的薪酬水平。2010年年初,财政部又颁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2010年3月,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银行高管及员工的薪酬进行了严格规范。
新政仅针对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称,《指引》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薪酬水平,但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对高管人员薪酬过高的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指引》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针对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对普通职工只是原则要求。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董监高的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监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不过,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保监会称,从行业实践来看,高管人员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一般位于基本薪酬的2%-5%之间。
此外,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
对于保监会薪酬新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昨日解读称,保监会的限定或许可以对国有制的保险公司有效,但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或许会降低高管队伍人才的积极性,对其运作或会起到负面的影响。
另一位保险分析师则称,高管薪酬与下面的员工薪酬是实行两条线运作,因此即使按照新规来做,保险公司仍可以调高基本薪酬来保证高管的利益,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高管薪酬的水平就一定会降低。
薪酬与分类监管衔接
保监会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董监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此外,保险公司董监高的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注:按照经营、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的优劣,保险公司被分为A、B、C、D四类)进行调整。
其中,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监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监高的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另外,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监高的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
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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