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三违规 接保监局65万元罚单

2012-06-07 09: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6月6日讯 浙江保监局日前下发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及其相关负责同志的处罚决定。因其数据不真实,虚挂个人代理业务,以及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浙江保监局开出65万元罚单。

  (一)数据不真实

  据悉,2010年期间,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下辖多家支公司通过电子设备转运费等科目变相报销费用共计407750元,实际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招待客户。

  孔晓岚,时任绍兴分公司财务中心主任,作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浙江保监局对孔晓岚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此外,该分公司下属绍兴支公司承保的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企财险保单,于2009年12月23日和2009年12月27日分别出险并报案,两起案件赔款合计752553.36元,实际用于支付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2010年8月4日出险赔案的事故损失。赔案案卷中包括出险通知书、出险报告、查勘定损报告、损失清单和发票等材料内容与两起案件实际损失情况不符。

  同时,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下属绍兴支公司承保的浙江邦盟实业有限公司企财险保单,于2010年5月12日和2010年7月28日分别出险并报案,最终分别结案赔付35923.08元和39000元。上述两起赔案中投保单位提供的报损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均系伪造,对应的真实发票与该案件损失内容不符。

  浙江保监局表示,上述引用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罚款35万元。

  蒋丰,时任绍兴分公司副总经理,作为以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浙江保监局对蒋丰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二)虚挂个人代理业务

  据悉,2010年期间,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下属上虞支公司渠道部科长李莉将上海大众汽车上虞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虞市福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上虞市康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家汽车4S店的业务虚构为营销员樊向阳的个人代理业务,共涉及保费7723334.4元,并据此计提手续费500209.45元。

  浙江保监局表示,上述虚挂个人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20万元。

  李莉,时任上虞支公司渠道部科长,作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浙江保监局对李莉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据悉,2009-2010年期间,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下属嵊州支公司委托只有货运险和意外险代理资格的嵊州市长运集团开展超出其规定经营范围以外的交强险、商业车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其间共涉及保费收入3,023,685.80元,支付手续费303140.44元。

  浙江保监局表示,上述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10万元。

  此外,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责编: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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