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05日 09:57
来源:映象网
处罚决定书
映象网快讯(记者 邱延波 文/图)违法停车,应该接受处罚,但是新密市民郑振松在接到新密交警大队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认为交警没有提供他违法的证据,将新密市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本来罚款只有200元,为了打官司,他找人代理,又跑到郑州市上街区去立案,先后花了1000多元。郑振松说,他只是想较个真,提醒一下执法部门,让他们执法更规范,避免给普通百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半月没出门,一出门收到罚单
2017年12月15日,半个月没开过车出门的新密市民郑振松开着自己车牌号为豫AU0380的轿车出门。中午12时左右,他在新密市一个路口将车停下,坐朋友的车去偃师办事了。停车的地方是一条新修的路,他也不知道名字,这条路只有部分路段开通。当天晚上,郑振松将车开走。
2017年12月16日,郑振松的手机接到一条信息,说他的车在12月15时13时许在某路口,因不按规定停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请及时接受处理。
“半个月没开车了,开一次车就收到罚单了。”郑振松一看时间,自己的车确实那个时候在路口停着而那条新修的路,也并不知道路名,自认倒霉的他决定接受处罚。
2017年12月18日,郑振松到新密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交警大队按简易程序对郑振松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起诉书
没有提供违法证据,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拿到处罚决定书后,郑振松准备去银行缴纳罚款。一个朋友告诉郑振松,他所停车的路口,是个新修的路,监控设备还没有起用,不可能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来处罚。郑振松一想有道理,就重新看了看自己接到的短信,上面写着违章停车的地点是英才街与文化路交叉口。朋友告诉他,这个地点是郑州市的,郑振松停车的地方,不可能两条街都与郑州市的重合。
郑振松再通过查询,发现违法停车的车牌号是豫RU0380,与自己的豫AU0380错了一个字母。
“不是我的车,却让我缴罚款。交警队应该在我去处理的时候,他们应该给我提供我的违法证据。如果他们提供的话,我第一时间就知道不是我的车,就可以拒绝接受处罚了,现在我如果不及时缴纳罚款的话,还会有滞纳金。我要是走行政复议的话,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耗时耗力。他们的错误,为啥让我承担后果。”郑振松说,为此,他要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希望交警部门在执法的时候,严肃认真,避免给普通市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院受理此案
“我找律师问了,也找法院问了,他们说谁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告谁。”郑振松说,他只好把走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新密市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按照行政诉讼异地审理的规定,郑振松必须到郑州市上街区起诉。
2018年1月3日,上街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法院受理此案
为了打这个官司,郑振松又是找人代理,又是多次跑法院咨询,先后花去1000多元。爱较真的郑振松说,为了200元的处罚,花了上千元去打官司,他认为值得,目的就是让执法部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因为,他们的一个小错误、小疏忽,就可能给普通市民带来很大的困惑和无尽的麻烦。
郑振松要求新密市交警大队以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郑振松
新密交警队称,告错对象了
2018年1月4日,新密市交警大队一名工作人员在查询郑振松的车辆违章信息后说,根据记录,郑振松的违章信息是郑州市交警五大队录入的,因此郑振松告新密交警大队没有道理,属于告错对象了。
“我们下处罚决定书的时候,是否提供证据不是主要的,他自己的车,他自己就可以去网上查,如果一查,就知道是五大队录错了。再说了,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没必要非要走法律程序。”这名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行政机关采取处罚措施必须有合法证据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从法律角度来讲,市民状告交警部门的行政诉讼已经被法院受理,郑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到底是新密交警还是郑州市交警部门应当作为被告,前期可以由原告起诉,但后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且下发书面法律文书,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等。
张少春律师认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本案恰恰说明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处罚措施时必须有合法证据和准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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