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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8人制售假金龙鱼食用油 山寨"海底捞"被诉侵权
  • 2015年04月22日 19:54

  •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下班后,约上三五好友吃火锅,不少人选择“海底捞”。正因为海底捞火锅信誉好,顾客多,南阳一商家擅自使用“海底捞”商标,最终坐上了被告席。

  4月22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三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河南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包括“海底捞”火锅、“金龙鱼”食用油、“百岁山”饮用水、杜康酒等知名品牌维权案件成典型案件“课标”。

  【数字】三年来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752件

  商标、产品标志、包装装潢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立足市场的重要资本。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企业侵权行为也在不断上演。

  据了解,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752件。

  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1108件,商标权纠纷案件2381件,著作权纠纷案件3670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56件,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37件。

  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尤其是近两年,增速均超100%。今年第一季度知识产权受理数已经超过2013年全年收案数,达到2014年全年的近六成。

  另外,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生效589件,适用主刑的同时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案例一:28人生产假食用油,涉案金额近二千万

  案情:被告人宗某、黄某雇佣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元。

  法院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宗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共2704万元。

  意义:该案系我省第一起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28名被告人除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处罚金2704万元,使造假不仅不能获得利益,还要承担巨额罚金。本案犯罪数额之高、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判处的罚金之高,在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罕见。

  案例二:国企“宝钢”被侵权,只因侵权公司负责人叫“宝钢”

  案情:宝钢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享有“宝钢”驰名商标专有权。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名字叫宝钢为由,申请注册成立“某市宝钢公司”,经销钢材,宝钢集团份商标侵权为由将“某市宝钢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宝钢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宝钢”文字不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损害宝钢集团、宝钢股份的“宝钢”商标和企业字号的良好信誉。判决驳回宝钢集团的诉讼请求。宝钢集团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市宝钢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字号。

  意义:公司名称反映公司的组织形态,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应合理避让知名的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更不能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为由,与知名的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混同。

  案例三:河南4家山寨“海底捞”被诉侵权

  案情:魏某等多人未经海底捞许可,分别在南召县、方城县、桐柏县和邓州市开设海底捞时尚火锅店,并在牌匾、订餐卡、点菜单等上使用“海底捞”商标。因此,海底捞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魏某等四人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数万元至十几万元赔偿数额。

  魏某等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庭审后经省法院二审调解,当场达成和解协议,魏某等人同意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意义:该案件的审理充分表明我省法院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维护知名企业合法权益的勇气和决心,提升了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更提高普通消费者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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