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11日 15:59
来源:映象网-经济广播
8月10日下午,1032一帮到底栏目接到刘女士投诉,她在河南省体育场游泳馆的更衣室丢了手机。当日下午,该游泳馆男女更衣室接连有6人报告发生了手机失窃事件,共丢了7部手机,包括4部iphone6 plus,1部iphone6,1部三星note 2,1部魅族MX4,共计损失3万多。
消费者:6人连丢7部手机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刘女士在9日下午1点左右到达河南省体育场游泳馆,2点40分左右发现更衣柜里的苹果手机丢了,而旁边的银行卡和五百多块现金都没有丢。
刘女士立马跑去找前台,这时她才发现当天下午丢手机都不止她一个,而且发现大家都只丢了手机,而放在更衣柜里的身份证、手表等重要证件及贵重物品都完好无损。十分钟不到,陈女士也向前台报告丢失手机。随后,2点25分进馆的潘先生在3点40分发现苹果手机丢了,紧接着,王先生在5点左右发现丢丢手机,都跑去寻求前台帮助。当日下午陆续有 6人发现手机失窃,并报告连前台。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柜门没有被撬过的痕迹,钥匙一直带在自己手腕上。”
当日,刘女士、潘先生、董先生都留了个心眼,没有将更衣柜钥匙交还前台,潘先生还保管了游泳票的副联“作为凭证”。
游泳馆:尽到了提示责任,同意走法律程序
9日下午,前台工作人员告诉失主时女士,游泳馆内有提示语,在更衣柜内丢失物品本馆概不负责,对此也无法作出回应,只能等警方来处理这件事情。
记者在游泳馆大厅到墙壁上看到,提示牌上写着11条游泳须知,第2条显示:“携带贵重物品(如手机、现金、首饰等),请主动到寄存处。本馆不对其在储物柜内存放到贵重物品损失负责,遗失自负。”
10号下午,刘女士和其他五人约定再次来到了河南省游泳馆,前台工作人员的态度更加冷漠:“你们谁能证明你们的手机说在里面丢的?谁能证明你们把手机带进来了?”刘女士说:“有监控,当时我在玩手机。”前台反问刘女士:“那保证不了你手机带进去后没有给别人。”更衣室这样的私密场所是没有监控的,工作人员的说法在刘女士看来就是诡辩,让她很无奈。
副馆长冯俊献以及其他负责人拒绝作出更多的回应,告诉大家“要么等待警方等调查,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游泳票,要么走法律途径”。现场,只有潘先生出示了游泳票的副联,其他人称自己的游泳票在离馆时已交给前台,而时女士当时用的是会员卡,并没有游泳票证。
进展:费者通过多种途径维权
9日下午,刘女士等已向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派出所报案,警方前来游泳馆调取了录像,对相关当事人做了笔录,并要求失主发来手机串号。由于事发已超过24小时,失主们还未得到任何有效的回应,并担心长时间的等待会给调查增加难度,心里很是着急。
10日下午5:45,记者致电金水区金水路派出所,李警官称已经受理此盗窃事件,目前正在调查当中。
随后,下午06:04,金水区刑侦分局李春华警官给潘先生发了一条短信:“请尽快把你丢失的手机的手机串号发过来!”截至10日晚上8点,已有4位失主发向警方送了自己的手机串号。
王先生称,我们这么多人不上班来维权,“就是想讨要一个说法,如果能协商就不会提起诉讼。”
由于省体游泳馆拒不协商赔偿,刘女士等6人非常气愤,并打算在今天(11日)下午集体去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
律师观点:游泳馆虽有提示,责任不可完全推卸
针对此事,1032一帮到底律师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刘微微律师进行了分析:
1、游泳馆的提示牌能适当减轻游泳馆的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游泳馆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游泳馆应当承担的责任,要视提示牌是否张贴醒目位置、游泳馆工作人员是否明确告知消费者、储物柜是否达到通常的防盗标准等情况综合判断。
2、本案中丢失物品的储物柜没有被撬痕迹,显然游泳馆的储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一般防盗标准,游泳馆在这一事实上有明显过错。
3、消费者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已经作为盗窃案件进行立案,消费者除了等待警方的调查处理结果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对以下事实负举证责任:1、消费者来到游泳馆消费;2、被盗储物柜中确有贵重物品;3、贵重物品的价值如何。
4、给消费者的建议:在游泳馆、健身房等场所消费尽量将贵重物品交由场所明示的工作人员保管,并且交付保管之前要求工作人员清点物品出具清单并由场所在清单上予以确认,防止发生贵重物品丢失事件之后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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