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首页 > 重点关注 > 正文

《消法》亮点五:远程购物可反悔
  • 2015年03月03日 09:37

  • 来源:映象网-经济广播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双皮靴,收货后觉得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当天就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

  收听提醒

  锁定FM103.2或下载“映象新闻客户端”即可收听!

  参与热线:114转“财富调频”,

  0371-65951972。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河南经济广播”。

  你吐槽,我报道!周一到周五9:30-10:30《消费维权热线》,关注您的消费生活!

责编:张静洁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