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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亮点一:安保不当应担责
  • 2015年02月27日 12:44

  • 来源:映象网-经济广播

  《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陈先生在饭店用餐期间,因饭店卫生间地板湿滑摔倒受伤。陈先生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对方却以陈先生是因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新《消法》的规定,上述饭店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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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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