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 14:27
来源:映象网-经济广播
9:30-10:30《消费维权热线》互动话题:
消费者遭遇商家侮辱,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比比皆是,然而司法实践中,通常得不到法院支持。您认为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汪女士的个人尊严和名誉权是否被商家侵害?汪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消费维权热线》期待您的参与!
参与节目互动,您将有机会获得由河南钱币公司提供的外国纸币一张。
案例:汪女士在某超市购物,见麦片开展“买五赠一”活动,就购买20袋,在促销员的协助下,将4袋赠品装入购物袋。没想到结账时,收银员认为,附赠麦片没有粘贴赠品标签,应当足额付款,汪女士不依。争执一会儿后,保安走过来,将物品带到办公室,并逐一拍照,还让汪女士签字。汪女士患有眼疾,没有细看表格内容,即行签名。促销员贴好标签,这才顺利结完账。
几日后,汪女士和丈夫来到超市,要求查看签名的表格,竟看到“窃嫌姓名”一栏有她的名字,签字及所购物品成为“窃嫌截图”。
令汪女士惊讶的是,除了签名系她书写外,其他内容均不是出自她的笔迹,她选购的全部物品都被列为“遗失物品”,处理流程均为“教育释放”。
汪女士要求超市书面道歉,不料遭到拒绝,只是将表格记录交给她,决定不了了之。
既然协商无果,汪女士决定以个人尊严和名誉权受损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在营业场所和媒体上公布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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