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6日 12:27
来源:映象网-经济广播
事件:2013年4月,郭女士在小区会所办理了一张游泳馆消费卡,一年过去,当时存入的1000 元现金现在还剩一大半。近日,会所却突然打来电话催郭女士续费,并声明如果郭女士不续费就冻结卡上剩余资金。郭女士非常生气:“办卡时出于信任,我没有与会所签订任何协议,而消费卡上也没有截止日期,现在难道我只能将余下的几百元钱白白丢掉?”
回复:采访中会所方称,“我们的广告传单上写得很清楚,5000元以下的充值有效期为一年。”因此,他们坚持郭女士需再交1000元,才能让郭女士继续使用会员卡。当时是否签订任何协议,相关负责人解释,在办卡时工作人员肯定已经口头告知过,但由于当时为郭女士办理会员卡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现在已无从考证。最终经过记者协调后,会所方同意退还郭女士卡上的余额。
律师分析:消费者和小区会所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小区会所在售游泳卡时未在卡上注明有效期限应当视为未约定期限,消费者可以一直使用完毕,合同关系才终止。而对于其他在卡上注明有使用期限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维权热线》提示:消费者在办理类似卡时一定要注意看卡上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价格、履行方式是否明确。如不明确,一定要卖家在卡上或相关协议上按签约时自己的真实意愿注明清楚,以免日后引起纠纷。不过,对于诸如“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种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消费者可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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