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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热线》提醒:商品房团购需谨慎
  • 2014年05月22日 10:47

  • 来源:映象网-经济广播

  案例:许昌武先生反映,他和同事一起团购当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买卖双方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均价每平方米3180元,开工时间定于2013年9月。但是,时至今日该开发商迟迟没有动工建设,因此,武先生提出两个诉求:1、开发商给出确切的开工时间;2、因为他所交的房屋定金是按照1分5的利息跟朋友借的钱,所以,他要求开发商退定金并按照1分5的利息支付违约金。

  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该《团购协议》具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话,该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或者单位签订的《团购协议》不具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是普通的购房意向书或约定了其他的内容,如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如果中途需要转让房产,那么不是对房屋的转让,而是对购房资格的转让。

  如果选择退房退款,要看双方签订的《团购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违约条款则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并可以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没有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除退款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因此受到的损失。”

  【提醒:商品房团购需谨慎】提醒各位消费者,商品房的内部认购或团购可能存在以下隐患:一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三是由于内部认购或团购合同没有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可能会将房屋一楼多售。因此,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或团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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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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