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消费者对通过金融消费提高生活质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意愿非常强烈。但是,由于大家普遍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同时重收益轻风险,因而发生金融消费纠纷的事件逐年增加。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上海徐汇区的吴女士到附近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银行理财顾问沈某向她热心推荐了一款短期理财产品。吴女士表示同意购买后,沈某即使用银行计算机代她操作购买了9万元基金产品。整个过程中,银行都没有与吴女士办理书面手续,也没有对吴女士进行购买基金的任何风险提示。
3个月期限届满,吴女士到银行取款,才知道这个基金已发生亏损。之后,吴女士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基金全部抛售,比当初出资亏损近2.5万元。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她的资金损失。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参与了节目的讨论。
经济之声:前面谈到没有任何的书面手续,就买了9万元的基金,然后也没有向她出示什么风险提示,这消费者是不是有证据来证明?
包华:我认为应该没有,至少我在中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除了在中资银行中的大厅录像以外,没有其他方面的确认,如果没有签字,就没有其他的证据而且没有录音。在外资银行,办手续的时候是有录音的。在中资银行我没有碰到这样的服务,所以如果银行不举证的话,一般消费者是无法举证的。我认为应该把举证责任给到银行,既然是你没有履行责任,如果让我证明就很困难,那只能是你证明自己履行过相应的责任就可以了。
经济之声:吴女士去起诉的话,她面对什么样的问题呢?
胡钢:我相信这位吴女士如果当时确实没有和银行签书面的理财协议,那她可能很难举证。银行业,包括保险实际上是高度依赖信用的产业,很难想象如果我们不相信银行了,或者有人不相信保险公司了,那么就意味着一个巨大的金融灾难。我接触到的这种案件一般都是有纸质的合同,但是有些银行做的不好。现在银行一般都会要求消费者专门写一份,阅读理解的协议,已明了了其中的风险,或者说我风险自负。现在所有的银行类的金融合同都是所谓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内容一定是有利于起草格式合同的经营者,所以我们国家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这种情况,都要求经营者承担一个说明的义务,还有一个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要对自己是否已经尽到了这种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这案件里面,如果我们的消费者能够举证说我当时确实是买了,但是没有签纸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推定由银行方面来举证它是否尽到了相关的义务。
经济之声:这个话题的内容也并不新鲜了,类似的案件应该说也是时有发生,那我也是很困惑,其实这样的案件,在《天天315》节目当中,不只十次谈论了这样的类似的投诉,为什么到现在还在发生一些类似的案件?
包华:第一个方面,广大公众,尤其是上了岁数的老百姓,对于银行的信任是根深蒂固的,至少从我小时候最可信的地方就是银行,这种对银行的信任是根深蒂固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我们现在所涉及到金融领域的产品确确实实距离广大消费者比较远,甚至于是非常陌生的,就算你给他一个书面协议,他未必看的懂,你真的给他解释一遍,他未必听明白了。虽然我们在媒体上呼吁了很多年,现在广大公众对于这样的产品了解还是甚少的,很当还不知道一些基础概念,就开始做金融理财,甚至是炒股票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业的从业人员再缺乏自律,这样的事情今后还会发生。
胡钢:类似这种大额的理财产品或者其他大额的消费,我建议消费者尽可能的找一个比较懂行的人和你一块去,第二就是对方会有所谓的理财顾问或者是销售经理,跟您介绍的时候我建议首先要求对方出示要签的合同,而不要给我看那些情况介绍,告诉我我的风险在哪,然后再说我可能获得的收益是什么。如果先有一个风险的意识,然后再考虑和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这么一个比较平和的心态,对于我们自身的权益保障来说恐怕更有利。另外就,这种大额的消费同时也要建立这种合同的意识,因为我们很多时候是通过理财经理或者是销售顾问来做的,有时候我们会基于对这种销售顾问为的信任而说打电话你做吧,但是有可能最后这个销售顾问辞职了,然后这个银行或者企业就和我们没关系。从这一点来说,说和具体的工作人员关系好是一方面,但是你是在和一个企业进行交易,所以还是按照合同来规规矩矩的办,不要忘记自己的风险。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