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可能给人类交通行为带来颠覆性改变,这就给相关立法提出了诸多问题。自动驾驶模式下导致的交通事故,可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由车辆或自动驾驶系统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自动驾驶技术可能给人类交通行为带来颠覆性改变,这就给相关立法提出了诸多问题。可能涉及的立法领域包括:车辆许可制度(包括测试制度、量产制度、批准制度、事故鉴定制度等)、车辆技术标准、驾驶员资格制度、道路交通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制度、产品责任制度,甚至驾驶人或乘客的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等。
在自动驾驶模式下,由于车辆行驶活动是由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而非人为操控,这使得传统的过错责任模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而涉及到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等问题。此时,法律修改环节必须要重点考虑以下问题:保险制度,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追责方式,存在接管情形下的责任判定,等等。
2017年年末,一则“深圳无人驾驶公交车上路”的新闻,使得“公交车告别司机”、“无人驾驶时代到来”的话题刷爆朋友圈。虽然事实真相经深圳巴士集团披露实为,“有人驾驶、试验线路、只针对特定人群开放”,但从话题的火爆程度便可窥见,“无人驾驶”已经从科技企业抢占的技术热点扩展为全民聚焦的公共话题。
不久后,北京市交通委正式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是国内率先推出的关于自动驾驶测试的规定。结合2016年成立的智能汽车示范区、即将建成的自动驾驶测试场地,“无人驾驶”的落地是否指日可待?
“无人驾驶”时代真的到来了吗
事实上,虽然各大企业不断宣布无人驾驶或自动驾驶在技术上的突破,也无法改变驾驶行为是涉及公共安全、社会规则甚至社会伦理的复杂行为的事实。从技术突破到真正规模化运行,中间还有太多要解决的问题。而作为公共交通安全基本保障的相关法律,在新技术大潮中如何发挥规范指引作用,平衡新技术与公共安全的关系,是对立法者智慧的重要考验,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新技术及相关企业命运的重要因素。
自动驾驶技术可能给人类交通行为带来颠覆性改变,这就给相关立法提出了诸多问题。可能涉及的立法领域包括车辆许可制度(包括测试制度、量产制度、批准制度、事故鉴定制度等)、车辆技术标准、驾驶员资格制度、道路交通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制度、产品责任制度,甚至驾驶人或乘客的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等。
自动驾驶并非真的“无人驾驶”
受深圳“无人驾驶公交车”部分新闻标题的误导,许多人认为“无人驾驶”即直观上的驾驶位空置的自动驾驶。事实上,从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看,所谓“无人驾驶”更准确的说法为“自动驾驶”,而目前并没有国家真正允许驾驶位无人的自动驾驶,这也是与现在技术发展情况相适应的。相应的,自动驾驶模式与驾驶员亲自驾驶的接管等带来的相关责任划分问题,也必将是今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