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办理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审核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应合格,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今年内,四川省各市(州)还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确保2015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国十条”)。其中,机动车尾气排放作为治污重点被提到了日程。与此同时,被推迟数年的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将在今年7月1日全面实施。
两措施双管齐下必然能够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执行,但如何在各地真正地贯彻落实成为难点。对此,《商用汽车新闻》记者对各地区进行了调查,了解落实国Ⅳ的情况。
北京:非国Ⅳ车不予办理环保手续
为了贯彻国Ⅳ排放法规,北京市发布实施重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
首先,自2013年7月1日起,除公交和环卫用途外的所有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定,重型柴油车(发动机)企业应按照《关于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3〕4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环保目录。届时,北京市不再受理汽车(发动机)企业申报国Ⅲ重型车(发动机)环保目录,停止发布重型车(发动机)国Ⅲ环保目录(已发布的国 Ⅲ环保目录同时作废),并对不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环保手续。此外,公交和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继续执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其次,凡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正式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北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国Ⅲ标准重型车,可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而对于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的国Ⅳ标准重型柴油车生产企业,要确保车辆在车用尿素溶液不正常使用时,车载诊断系统(OBD)指示灯点亮并限制扭矩。同时,要在产品说明书中告知车主定期添加车用尿素溶液,保证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海南:黄标车采取限行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告和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海南省交警总队决定:自5月21日起,海南省对生产、进口、销售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2013年7月1日(含当日)后生产、进口、销售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压燃式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此外,海南省交警总队还明确表示,对转入日期在2013年5月20日(含当日)之前,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和转入日期在2013年7 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压燃式汽车,交警部门应予办理转入登记,超过上述日期的一律不予办理转移或变更转入登记和转移或变更转出登记。
在办理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审核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应合格,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根据各市、县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试行对持黄色标志或未持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和违章处罚等交通管制措施。